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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入学前,学校有明文承诺的条件。但家长交了钱,学生入了学,学校不能不履行承诺的条件,谁来管?
对于以学费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民办学校,家长对学校的办学决策、办学措施等有哪些权力,应当采取怎样的形式和机制?
民办学校不要国家的钱,教师、干部均由学校自行解决,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实行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的许多民办学校是一种家族式的管理模式。校长、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几乎全由办学者的亲属担任。这种家族式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渐显露。民办学校内部应当建立怎样的管理体制?
从目前看,民办学校的民办教师、行政人员处于不定期的流动状态,学校与应聘人员没有合同无约束机制。学校掌握着解聘的主动权,应聘者无长期打算。教学规律、秩序所要求的相对稳定与民办学校在这方面的频繁流动性的矛盾如何解决?
民办学校随着规模扩大,资产也在增加。对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作怎样的界定,哪些属创办者所有,哪些属学校财产?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素质教育的决定》所要求的。要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需要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做许多扎扎实实的工作。
民办学校的发展,离不开发展过程中的不断规范。我国的《教育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在宏观上对发展民办学校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实践方面急需细化的、操作性更强的法规条款,需要尽快跟上。
说规范,绝不是禁锢和束缚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说规范,也只能从民办教育发展中碰到和可能碰到的实际问题出发,伴着发展而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系统到系统,从初级到高级。
发展——规范——发展,应当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前行的轨迹。没有发展,谈不到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有鉴于此,上述学生家长在来信中提到的问题,可以说为规范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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