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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及 第四批特聘教授设岗学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教)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长江学者成就奖”实施办法》、《高等学校讲座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第三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候选人、第二届“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及第四批特聘教授设岗学科的申报工作将于近期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务请有关高校于2000年4月15日前将有关推荐、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人事司“长江办”,逾期不予接受。具体材料要求为: ⑴《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二十份; ⑵《高等学校讲座教授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二十份,表格格式参照《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将文本中的“特聘教授”字样替换成“讲座教授”即可; ⑶《“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二十份; ⑷《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一式十份。 二、在前两批特聘教授候选人的推荐工作中,有少数学校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说明特聘教授候选人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情况,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免职或建议免职的报告,给工作造成了被动。为保证“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与稳定,在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程序方面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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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聘教授推荐人选如为现职校级领导(无论是本校或是其他学校),必须在推荐的同时由候选人所任职学校党委征得其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向学校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正式报送文件,说明如其聘任为特聘教授即免去其校级领导职务,文件同时抄报教育部人事司“长江办”。否则“长江办”对其推荐材料不予接受或不予送审。
2、对隐瞒特聘教授候选人担任领导职务有关情况的,在申报、评审过程中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视情况对推荐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学校来文必须规范,并按规定办文程序报送。正式的学校意见不能以人事处文件或学校便函等形式报送。 教育部人事司 二○○○年三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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