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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应届高校、中专、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干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对应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进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应届毕业生是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主要来源之一。通过录用资格考试,将激励竞争机制引入毕业生就业制度,为优秀毕业生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应届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公务员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基本原则

    应届毕业生录用资格考试按照“自愿报名、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根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职位分类的有关要求,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应接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届毕业生,区、县及以下国家机关可以接收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届毕业生。

    2、2000年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分为A、B两类:A类是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B类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录用资格考试。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对于已通过录用资格考试的毕业生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对于未通过录用资格考试的毕业生,一律不得录用。

    三、适用范围

    1、北京地区和京外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

    2、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取得留京资格的大学本科以上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

    3、北京市职业高中(中专)学校的北京生源系非农业户口的应届毕业生。

    4、定向、委培毕业生、计划外自费毕业生和师范类毕业生不准报考。

    四、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3、学习成绩优良;

    4、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有志于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5、身体健康。

    五、考试办法

    应届毕业生录用资格考试的形式为笔试。

    A类考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B类考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教材一综合知识》(B类)及1999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时事政治。获得省级或部、委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的毕业生加5分;少数民族学生加5分。

    六、工作程序

    1、报名与资格审查。对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采取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报名的方法进行;对于京外地区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北京生源毕业生采取个人报名的方式。市人事局负责资格审查,并向合格者签发准考证。

    2、组织考试。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局负责确定,毕业生的考试成绩由所在学校公布。

    3、填发证书。凡参加录用资格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即取得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

   
   
    A类考试合格毕业生由市人事局填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

    B类考试合格毕业生由市人事局填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通知书》。

    4、办理录用。

    取得《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或《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通知书》的毕业生可以与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毕业生报到后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的毕业生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七、其它问题

    1、对取得《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或《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通知书》的毕业生,因职位有限未被国家机关录用的,可保留录用资格一年。一年后仍未被录用,其录用资格自行废止。

    2、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接收应届毕业生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考试时间:2000年应届毕业生录用资格考试时间为2000年1月9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

     19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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