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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第十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申报,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合理使用政府划拨的考试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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