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驰名全球的美国哈佛大学,为维护其“哈佛”标志,特地到台湾打官司,指控台湾某出版社使用“小哈佛”标志,有使消费者混淆之虞,要求主管机关禁止,此案经行政诉讼,行政法院认为哈佛大学的主张有理,判决台湾出版商败诉。
关于“哈佛“标志的诉讼,缘于台湾某出版商于1996年向“经济部”智能财产局申请以“小哈佛”为其出版物的标志,获准使用后,美国哈佛大学认为名称有关连性,两者有混淆之虞,经哈佛大学向智财局提出异议,智财局立即撤销了原审定核准的“小哈佛”标志。台出版社不服,认为“哈佛”只是英文HARVARD的中文译音,而该公司出版者为儿童读物,与哈佛大学出版的专业学术著作有明显区别。
摘自:南方日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