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资料:台民进党行动纲领——我们对当前问题的具体主张
http:// www.hongen.com 2000年3月19日 10:57  中国新闻社

(一)外交

  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武力威胁台湾。台海两岸应以平等地位与理性态度共同维护永久和平。 反对以武力解决国际 纠纷,反对任何政府或强权忽视当地住民意愿之解决争端方式。 以台湾名义,积极争取重新加入联合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及 国际条约,以平等互惠之原则,重返国际社会。反对种族歧视,确认「人权国际化」原则,声援世界各地的人权受害者和人权工作者。 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分子,以暴力滥杀无辜平民;并呼吁重建合乎公义的国际政治秩序。 促进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经济发展区域合作,加强国际间文化、科技与经济交流。

  (二)国防采取精兵政策,国防武力以自卫为原则。 反对制造、购置、贮存及使用生物、化学战剂或核子武器。 废除军中政战制度;禁止政党或个人挤有或控制军队。 修订「兵役法」,缩短常备兵现役期间。改革大专学生预官考选制度,尤其不得在学期间举办。 健全国防体系,军令系统应与军政系统同样纳入国防部,维护文职部门和议会对军事部门的控制权。

  (三)自由人权厉行民主宪政,保障人权,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保障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并严禁刑求。非现役军人不受军事审判。 保障人民表达意见之自由,政府不得设置任何检查制度,并不得限制传播媒体之设立。 废止「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保障人民之结社自由。 保障人民秘密通讯之自由,禁止邮电管制、窃取、拆阅及窃听。公开并废止被禁止出入境之「黑名单」,保障人民出入国境之自由。保障人民居住迁徒之自由,打破山禁、海禁,尤其应废止山地入山管制。 保障思想与信仰之自由,严禁迫害异议者。反对迫害宗教。 改革狱政,尊重人犯的人格尊严,不得对人犯加以酷刑、凌辱或侮谩。尊重生命,严防冤狱,研议废止死刑的可行性。 释放政治犯,禁止对政治犯及其家属的一切歧视与迫害,并修改相关法令以保障政治犯的参政权及工作权。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建立陪审制度;涉及内乱外患罪之案件,应成立包括各政党代表、国会表及社会公正人士所组成 之陪审团,公开审判之。 采取人道主义原则,尊重大陆来台人士返乡意愿。

  (四)政治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党专政与极权专制,不采暴力革命手段从事政争,各国应和平共存,公平竞争,共同为世界的安定 与繁荣而努力。 立即取消党禁,在立法院结构不健全,无法反映民意之下,应先遵照宪法原则,恢复自由组党的权利。反对以人民团 体组织法或类似法律压制新兴政治团体及政党。(党禁虽然解禁除,但国民党仍以「动员勘乱时期人民团体法」继续压制新兴政治团体及政党,最近更在宪法增修条文中增列政党审议条款,意图以违宪之名压制新兴政党,因此,本条後半段立场仍应坚 持。)划清党政界限,政党不得占用公产。 政党退出军、警、情治单位,不得拥有武装力量。立即废除和调整因戒严孳生的相关法令、制度,并废止「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国家安全法」,重建正常法律体系。 废止架空宪法的临时条款及一切违宪法令,回归民主宪政。(反对将「临时条款」以「宪法增修条文」方式入宪,扭 曲立宪原则,妨碍民主宪政发展。) 废止训政时期颁布的「国家总动员法」,解除不正常的战时管制。(动员戡乱时期虽然 终止,但「国家总动员法」仍在,废止「国家总动员法」的立场不变) 废止「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另订基 於自由选举、公费选举、选票充份反映席次等原则的选罢法,尤其应建立独立、超然之选监组织。(动员戡乱时期虽然终止,但现行选罢法仍是动员戡乱时期之产物,只是去除「动员戡乱时期」字眼,因此,主张废止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另 订基於自由选举、公费选举、选票充份反应席次等原则的选罢法,尤其应建立独立、超然之选监组织。) 全面改选中央民意代表,废除海外遴选,取消妇女及职业团体代表制。(本条已实现) 依据宪法,制定省县自治通则,省、市长民选。修订「财政收支划分法」,充实地方经费,提高地方权力,贯彻地方自治。改组蒙藏委员会,成立少数民族委员会,由台湾原住民族及各少数民族推选代表,参与有关政策之制定、评估及追踪 考核。 设置台湾原住民族自治区,以保障其政治、经济、文化等自主权。原住民族之权益应立法保障。 人民之私有财产应予保障,政府征收人民财产应给予合理补偿,避免强取豪夺之征收。 肃清贪污,消灭特权,建立公务人员财产登记制度,部长级以上官员不得拥有私人事业,亦不得拥有民营事业之股份 并应每年公布财产状况。公教人员应保持政治中立,严禁利用其职权介入党派之争。淘汰公家机关冗员;人才任用不受党派、省籍之限制。 情报局不得在本国内对本国人民进行情报活动。 调查局不得对本国人民进行非特定案件之一般性搜证活动。 整顿情治单位;裁撤警备总部;情报局和调查局皆须受立、监两院之监督。法官应退出政党独立审判。 各级司法机关首长,应由资深司法官担任,不得由行政官或党官担任。司法官之训练及人事升迁,应超越党派;推、检不得互调。 严格要求司法官之操守,整顿司法风纪;提高司法官待遇,并维护其尊严与独立。 整饬警察风纪,贪赃枉法或黑道挂勾者,一律严办。整饬警政最高首长,应由正统警政养成教育出身者担任,厉行军警分立原则。 公布二二八事件真相,并定该日为「和平日」,以期化除省籍歧见,并兴建台湾二二八烈士馆。

  (五)财经肯定自由经济,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取消保护政策,主动大幅降低关税。发展科技密集产业,改善产业结构,辅导国内产业加强国际经济竞争能力。保障消费者利益,制定公平交易法,严防不当暴利,加强经济纪律,建立国内市场秩序。 健全金融操作,禁止特权贷款,放宽中小企业融资,方便国民贷款建屋。除国家银行外,官股全部退出金融事业,金融事业一律以股票上市,并严禁其违法运用资金。 外汇存底之存储、运用及管理,应受立监两院之严格监督。 采取机动汇率,放宽外汇管制,促进国外投资,减少中央银行干预。 由政府、产业界与劳工界共同协商推行产业政策。 禁止垄断,铲除官商勾结,施行公平交易法,确保市场产销自由。鼓励对外贸易联盟及产销合一,避免中间剥削。加强监督公营事业,杜绝政治酬庸,现有之公营事业,以开放民营为原则。民营而有独占或寡占性质的公用事业,其产品或服务之价格,应受民意机关之查核审订。 废除烟酒公卖制度。 外人投资或合资事业,以资本、技术密集者优先,其主要生产、行销、管理等技术为本国所已有者,本国资本之股份 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一,若为本国所无者,不在此限,惟应订定技术转移之期限,逾期禁止经营。 经核准设立之外人投资或合资事业,与本国人民投资事业享同等权利,尽同等义务,不予特别优待。整顿税收制度,提高低所得免税额宽减额,严防高所得与大户逃漏税。改革租税制度,以直接税为主,并兼顾「平等」与「量能课税」原则,缩短国民所得差距。 民生必需品免徵加值营业税。 坚决反对新设核能发电厂,积极开发替代核能之能源,在十年内关闭全部现有的核电厂。 严格加强现有核电厂之安全管制,提高核电工作人员之素质,核电厂产生的废料撤出兰屿,另寻适当地点掩埋。加强食物、药物及商品之检验,以保障消费者安全。 维护环境生态,减少工业灾害,取缔废水、废气、废料污染。保障人民环境权,切实防治公害,维护优良的生活与生态环境。 审核外人投资条件,应特别注意其污染危险。

  (六)社会设立社会福利部,推行全民福利措施,维护社会安全。 扩大社会保险对象及项目,扶助贫困线以下国民。 扩充公共医疗网,加速办理全民健康保险,治疗、医药、保健完全免费。 推展养老制度,提高退休年金,普设养老院。已退休之老人仍愿工作者,协助其获得社会服务性之工作。修订残障福利法,以具体措施保障残障同胞福利,增加其就业与考试机会,生活困苦者,给予补助。 增建、整建公共设施,以利残障同胞平等使用。 准许退伍军人以货款或配住国民住宅等方式,替代战士授田证之兑现。(在本党及社会努力下,国民党已完成立法, 并用八百余亿新台币收回战士授田证。)尊重女性地位与权利,除去阻碍女性参与社会之一切歧视。制订法律制裁以暴力或金钱等侵害女性人格尊严之行为。 普设公立托儿所,便利职业妇女,保障幼儿安全。推广家庭计划,推行以「零成长」为目标的人口政策,提升人口品质。计划辅助对外移民。 对於计划发展区域,投入公共设施,实施人口分散政策。

  (七)劳动提高劳动保护基准,改善劳动者工作条件和工作安全环境,并保障劳动者的结社权、争议权与集体之交涉权。 公营事业优先实施劳动者企业参与制度,保障劳动者参与事业单位决策与营运权利。 强化国民就业辅导机构之功能,建立全国就业资讯网,加强就业、转业之职训教育,使全国劳动力能获得充份发展的 机会。 办理全民就业保险,使失业者及其家庭能维持有基本尊严的生活。 积极辅导妇女就业,保障妇女工作权,使免於因性别、婚姻、怀孕、生产而受任何歧视。 对於育儿期妇女劳动者,建立半天工作或兼职制。 修订「工会法」废除会员人数、工会数量、及联合与行动之限制。禁止以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把持工会。 修订「最低工资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公平合理工资,务使其本人及家属得以维持有尊严的生活。工作价值相等者,不分性别,均应同工同酬,工人与职员应受同等尊重。 设立劳动部,掌理全国劳动行政。 设立劳动法庭,审查劳资争议案件。

  (八)农渔林牧推广农业产销合作制,消除中间剥削。 加强农情预报网,避免供需失调。 整顿农会,循合作途径提高农民收益,农会办理政府委托之事项,应合理收费,严禁「假农民」操纵农会图利。 扩大农民健康保险项目与范围,并开办农业保险,保障农民不受天灾之影响。 办理农村建设长期低利贷款,鼓励农民改善生活环境。 奖励制售低价且无公害的农药。 国内农产品应先消纳,再考虑自国外进口农产品,并适度限制农产品进口。鼓励扩大农杨经营规模,提高单位生产量,并奖励农村青年从事远洋渔业。整顿水利会,排除党派把持,并按实际使用情形,合理制订水费。 改善船员与船东间的雇佣制度。海军应保护渔民海上作业安全。 防止浅海海洋污染,辅导沿海养殖业。 协助民间大量投资,并与太平洋诸国充分合作,发展近海及远洋渔业,经营海底农牧场与远洋工厂船。 从速开放渔民通讯设备,增设海事技艺训练学校,奠定发展海洋事业基础。革除林业主管机构积弊,加强造林、保林工作,严禁滥垦滥砍,以达水土保持之目的。 严禁工商企业以变相方法侵吞各种畜牧奖励金,保障农民从事畜牧业。

  (九)教育维护学术研究及创作之自由,尊重教师讲学,实行教授治校,建立优秀教师终身保障制度。 废除中小学标准本教科书及课程制度,严禁政治教条灌输,培养自由思考精神,助长独立判断能力。充实文教经费,提高中央政府文教预算,严禁党团活动之开支占用教育项目。 在不违反国家教育目标范围内,人民设立各级私立学校并自订其课程内容的权利予以保障。 废除教官及军训制度,禁止党派及特务控制或干预校政,实现校园民主。 国民义务教育廷长至十二年。 改革大专联考制度,增设学校,扩大公立大专招生名额,提高教学标准及淘汰率。 降低各级学校上课班级人数,增强教学辅助设备,以发挥教学效果。大专「固定学生学分制」应尽量纳入「弹性学年制」精神。 充实研究所师资、设备,并与国外著名大学合作,设立分校。设立或奖励民间创办残障教养机构。 教育机构人事任免、考核及经费应予公开,建立教员免职、解聘的申诉制度。 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生活,贯彻教师退休制度。 办理大学以上学生长期低利教育贷款,由政府作保证,并扩大贫苦学生的奖助制度。 严禁私立学校敛财,保障私立学校教师员工,并切实奖励成绩优良私立学校。 优先补助落後地区改善教育设施,谋求教育均衡发展。

  (十)文化鼓励草根文化,维护文化财产及民间技艺,加强巡回展览演奏,平衡城乡文化发展。 教育以双语教学为原则,由小学及幼稚教育优先实施,以维护各族群语言文化之健全发展。 肯定台湾历史文化地位与价值,编纂乡土教材,提倡乡土教育,以激发爱乡爱国意识,增列台湾史为各级学校课程。 宽列经费,充实社区运动场所及设施,发展全民体育,积极参与国际体育活动。促进科学、文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文化水准。成立「国家文化发展基金」,奖助艺术与文化作品创作与传布;鼓励人民培养艺术兴趣及能力,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体;不得由政党垄断或军方经营,并保障从业人员自由,革新影视广播内容, 防止色情暴力泛滥。反对限制电视、电台方言节目时间。 尊重原住民族之固有文化、语文、宗教,并协助其发展。 提倡正当休闲娱乐;解除山地、海滨及海洋之管制,增加国民旅游空间。 依据民进党中央党部秘书处编印之《党章 党纲》1995.1.1 (完)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