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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 (Nomination)的做法是从第一届起就采用的。据说,这样的评选也是为了尊重新闻界和公众的意见。提名名单一般是在颁奖仪式前的一两个月内公布。最初,被提名最佳影片的,并未规定限于五部;至于个人,只要有多少部影片参加拍摄,就可获得多少个提名。例如一九三六年之前,有几届最佳影片的提名总数都在十部以上。但从一九三六年起,除了最佳影片一项奖外,其余各项奖规定只能有五个提名。后来到了一九四四年度,连最佳影片的提名数也限制在五部。
蓓蒂·台维丝是奥斯卡奖历史上唯一非原定提名者都得到正式提名的个人。一九三四年度,学院许多会员和新闻记者认为她在《孽债》里的出色表演应该得到提名,可是在提名名单里并没她的名字,而到投票时,许多人都投了她的票。为此曾引起一场骚动。后来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规定禁止在最后投票时选非原定候选人(即未提名者)。
各项奖提名的前期,学院下属各部门应列出一个包括所有有资格参加评选的影片的片目录,送给各制片厂审查核实,然后分发给各投票者。片目表内如有误排或遗漏,那就由制片厂负责。上述各部门将该部门的评选细则提请学院理事会审批,取得其认可。然后,各部门让下属的会员们用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票数最多的五部影片或五位个人,作为提名影片或个。每项奖的五部提名影片和五位提名个人在颁布时,均按字母顺序排列。而且在最后投票用的选票上,也是按同样的的顺序排列。不过在最佳表演奖的提名名单里,除闻片名外,还要列出演员的姓名。
最后投票
在第二届之前,不论提名还是最后投票,一概由审查委员会成员掌握。但从第三届开始,改为学院的所有会员投票。在第十届即一九三七年度,凡是电影界人士均可参加最后投票,当时的票数计有一万五千张。在第三十届即一九五七年度之前,习 惯的做法是提名投票凡电影界人士均可参加,而最后投票限于会员。在第三十届以后,各部门负责提名(采用记名方式),所有会员参加最后投票(无记名方式),这一做法沿袭至今。
最后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开票及其统计工作,由学院院长指定的一家公认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对提名以外的影片与另一票是与自己专业(即部门)有关的一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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