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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龙公司等诉韩成刚侵犯名誉权案


   [案情简介]
  
   被告韩成刚(华北航天卫星通讯有限公司职工)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太原日报》、《山西日报》、《工人生活报》、《保健纵横报》等报刊上发表了《矿泉壶的'神力'有待商榷》、《当心矿泉壶的副作用》、《小心矿泉壶》、《矿泉壶也有害》、《矿泉壶、诓人乎?》、《矿泉壶产不出矿泉水》、《矿泉壶有害、纯水壶不纯》、《矿泉壶名不符实》等文章,并在上述文章中称,据有关专家及科技杂志研究结果,矿泉壶的矿化、磁化、灭菌装置有害,进而得出了矿泉壶有害的结论,同时提醒消费者"慎用"、"当心"。在韩成刚的文章中对矿泉壶企业所做的一些广告提出了批评,认为该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并违反广告法,其中对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下称百龙公司)、唐山富豪集团公司(简称富豪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韩成刚文章见报后,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人工矿泉水器具专业委员会、百龙公司等矿泉壶企业间致函、派人与韩成刚联系,表示欢迎对矿泉壶的生产提出改进意见,并要求韩成刚“停止不符合实际并且有害于矿泉壶行业发展的文章继续发表。”韩成刚于1994年7月30日、8月16日、8月18日及10月18日先后致函矿泉壶协会称,“将在更大范围宣传矿泉壶之害”、“……揭露矿泉壶欺骗大众,坑害消费者的宣传”。
  
   故原告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简称天磁公司)、富豪公司及天津市矿泉水设备厂(简称天矿厂)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文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韩成刚答辩并反诉称其发表的文章,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没有违法损害他人名誉之行为,对矿泉壶市场存在的虚假广告的揭露是正当舆论监督,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却被推上被告席,给其精神和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且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被反诉人向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3898元。
  
         
百龙公司等诉韩成刚侵犯名誉权案审判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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