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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询问”


    按有关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期间,人民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同级的“一府两院”(包括人民政府和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代表提出询问,须使用专用纸,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询问人要签名。代表提出的询问事项,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登记,并与有关机关联系询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询问提出后,有关的国家机关应该派出有关负责人口头(或现场)或书面回答代表的询问。

    询问不同于质询、议案、批评、意见、建议,其提出和答复没有严格的、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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