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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基础》


  
   本书是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姚壮和任继圣合著的一本国际私法论著。姚壮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曾就读于上海沪江大学、上海大夏大学。他和任继圣同为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国际私法研究生毕业。姚壮现任外交学院教授。任继圣现任中国律师协会会长。除本书外,两位作者共同参与写作了高等学校教材《国际私法》,任继圣任副主编。姚壮还参与写作了《国际私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澳门东亚大学研究院,1986年),任继圣与刘丁合著了《国际私法讲义》(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等。此外,两位作者都还发表有大量论文。
  
   全书包括4部分,共14章。第一部分总论部分,包括国际私法概论、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民法地位。第二部分国际民法部分。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所有权、债、知识产权、家庭、继承。第三部分国际商法部分。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买卖、运输、结算、保险。第四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部分。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基本问题、国际商事和海事仲裁。
  
   作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涉外民法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法关系使用的规范主要包括4种: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法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的规范。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存在是很早的,并且是大量的,但作者同时也指出,“尽管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早就大量存在,在调整涉外民法关系时曾起过主要作用,今后还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它只是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之一,它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与地位,已随着国际私法的向前发展而在某些领域内逐渐减弱”。(《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页)对于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实体规范,作者认为,其最初见于19世纪末的一些国际公约中,但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及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逐渐形成,这类规范才获得较大的发展。到20世纪50年代,这类规范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其在调整涉外民法关系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已成为国际私法规范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类规范的优点是,与冲突规范相比,更为明确、固定,从法律技术上讲,也更为方便。
  
   作者提出,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和两重性,既有国内立法,也有国际立法,具体说包括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渊源时具有三个特点:1、它能够包括各种国际私法规范;2、某些国际条约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的影响所及,远远超过条约参加国的范围;3、条约中所确立的原则一般能与条约参加国国内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相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则缔约国应依条约的规定而不适用国内法的规定。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时的特点与国际条约不同。首先,国际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承认或在实践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国际惯例的具体内容可同当事人在采用时加以补充或更改。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惯例主要是一些有较为明确、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或一般做法,如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价格条件等。对于学说与判例能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作者的观点是:从原则上说,学说与判例不应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因为学说只是学者的一种主张或理论,尽管这种学说反映了一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愿望,但它终究是一种学说,还没有上升为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判例只是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判决,从性质上说它是一个司法文件而不是一个立法文件,它对审判人员处理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但并不具有必然的拘束力;但另一方面,作者认为,我们也不能否认学说对立法所具有的影响和判例对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所起的作用。
  
   在分析了资产阶级国际私法学与无产阶级国际私法学之间的区别之后,作者指出,“就国际私法而言,重要的不是去解释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而在于阐明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服务于什么样的目的。”(第19页)作者提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三: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保护外国人和国外侨民的正当权益,促进各国经济与文化交往原则。
  
   对于争论较多的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问题,作者的观点是:不能国际私法与冲突法之间划等号。作者提出,国际私法和许多其他的社会现象一样,有其产生、存在、发展直至消亡的过程。在历史上,国际私法学是从研究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开始的,但目前在调整涉外民法关系的规范方面,不仅存在着大量的冲突规范,而且也存在着数量相当多的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国际私法学的任务之一就是研究国际私法规范中这些新的东西,阐明其作用与意义,使之更完善地为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服务。
  
   遵循这一原则,作者在书中着重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及我国在相应问题上应采取的态度。比如,作者在分析了公共循序保留制度之后,提出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对策。作者认为,虽然我们不能给公共循序规定一个精确的定义,但对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在哪些场合、根据什么原则来援用公共循序保留,拒绝适用外国法,还是可以明确的。例如,凡是外国法中允许利用私有财产来破坏公共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都不应在我国境内适用;再如,外国法中基于种族或民族歧视出发而作出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也不应在我国发生效力。
  
   《国际私法基础》一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第一部比较系统地论述国际私法的著作,该书结合国际上一些著名的案例和我国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进行论述,对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际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姚壮 任继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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