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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中国法制史》
《新编中国法制史》在体系和内容上,力求博采众家之长,而又有所出新。希图略他人之所详,详他人之所略。突破了以往中国法制通史主要是刑法史的旧模式,增加和单列了各代行政、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的章节。各朝代中后期的法律制度状况做了必要的补充。作者认为,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在用刑法手段作为最终调节手段的前提下,各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节内容、调节方式及统治者的指导思想上还是各有侧重。同时,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像现代法律那样系统的制度和精确的概念,但是自成体系、各具特点。在体例上,本书以断代为经线,以部门法史为纬络。全书按历史断代分为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近代民国时期共三大部分。对于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存在的主要的全国政权与革命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分15章作概括论述;同时各章又按6—8节分述立法思想和立法概况、行政法规、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司法制度(近代民国时期加宪法)。这样,每章由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整体,由此可窥一代法律制度全貌;把各章中相同部门的法律规范贯串起来,可形成各自独立的部门法史。
“前言”部分除介绍本书的特点和写作目的外,还论述了中国法制史发展演变的规律和漫长历程,阐明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对象及学科面临的课题。
第一大部分“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2章。非常突出的是把“中国法律的起源”专为第一章,总结了法律史学研究的新成果。此前尚无先例。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要点有二:(1)母权制习惯向父权制习惯的变化;(2)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作者特别指出,以仰父权制时期氏族习惯新变化的内容而论,它们已具有法的胚胎(即法的萌牙)性质,但基本上又没有脱离习惯的范畴,未能成为国家形态的法。尽管如此,它们的出现却预示着奴隶制习惯法统治的时代即将到来。第二节,论证了夏代已经产生奴隶制国家和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并列出了夏代习惯法产生的七项表现。第三节“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要点有五:(1)法律之初就实行“礼法结合”;(2)早熟性;(3)维护专制王权;(4)刑事法律发展与民事法规相对落后;(5)带有氏族习惯的浓厚影响以及种族奴隶制、贵族宗法制的特点。第二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作者指出,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产生于夏朝,殷商进一步发展,至西周则臻于完善,春秋趋于解体。夏商周三代法制的发展,特别是西祠乐刑罚制度,为封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第二大部分“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自战国、秦代至前清,共8章(第3—10章)。战国中期李悝的《法经》,创封建法典之体制,开成文法典之先河。继秦绐宏大其规模。汉唐诸代君主并巨儒则又熔礼义刑德于一炉,使中国封建法制成为“国法、天理、人情”的融合体,从而形成了中华法系的一系列特点。“以礼入法,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而成为封建法典的楷模,其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一度成为亚洲国家封建法的典范。宋、元、明、清诸代高度完备的典章制度,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封建专制度高度发展的特征。
第三大部分“近代、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自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后的清末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法律制度,共4章(第11—15章)。清末的修律立法活动和司法改革,虽然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和局限性,但总的说来,客观上产生了显著影响。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解体和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北洋政府时期进一步深化了中国法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南京国民党政府则承袭了清末、北洋政府的法制传统,吸收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体制,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体系的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相混合的法律制度。在中国近代历史进程中,无数仁人志士,顺应时代潮流,为了求索理想的政治法律制度,擘画奋斗,前仆后继,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中国民主革命先驱,武装推翻了专制王朝,埋葬了帝制,创立了民国,在中国破天荒地建立了如昙花一现的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根据地人民建立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从演变过程中表现了逐步发展成熟的特点;在法律体制上,体现着农村革命武装割据法制的特点;在适用旧法问题上,革命原则性与策略灵性相结合。等等)从而构成了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篇章。
《新编中国法制史》一书在学术体系运用史料、和写作内容上均有较大的创新和突破,具有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曾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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