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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
《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一书是由陈光中教授主编,其中各章节分别由诉讼法学界专家、教授分工撰写的。主编陈光中教授,195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术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诉讼法研究会总干事等职。除该书外,陈光中教授还主编了《律师学》、《刑事诉讼法教程》与他人合著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刑事证据理论》等专著。陈光中教授多年来致力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研究,是著名的诉讼法学家。
《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一书于1988年由法律出版社首次出版。本书选择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法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英国、美国、法国、联邦德国、日本、苏联、南斯拉夫、罗马尼亚等8个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并兼及奥地利等一些国家。在研究方法和写作体例上,不采取逐国叙述其全部程序的方法,而是在每一专题中,对各国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性比较和论述,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和掌握。
作者首先从历史出发,认为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从其基本结构的类型上看,大致可以分为弹劾主义和纠问主义两种类型。弹劾主义诉讼,又叫控诉主义诉讼,是早期的诉讼结构类型。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欧洲的日耳曼法前期时代和英国的封建时代,大都实行这种弹劾主义诉讼。纠问主义诉讼是继弹劾主义诉讼之后出现的一种诉讼形式,也叫审问主义诉讼。中世纪欧洲的君主时代普遍实行这种诉讼形式。而资产阶级革命把诉讼制度推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1808年法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第一部刑诉法典。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制定了刑诉法典。作者认为,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在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权”口号指导下规定了一系列刑事诉讼原则,主要有:直接原则;被告人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自由论证原则等。作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上述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英国并没有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所谓刑事诉讼法不过是习惯、判例和法令的总称。”(第10页)美国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沿用英国的,但也有自己的特色,它比较注重成文法的制定。美国刑事诉讼立法最显著的特点是把刑事诉讼的一些人身权利保障和其他重要原则规定在宪法中,成为宪法的原则。作者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形式有以下特点:第一,“起诉和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第11页)也就是国家的司法权明确分为起诉权和审判权两部分,而且起诉原则上由国家承担。第二,“确认公诉人、被告人都是当事人并与法院一起构成诉讼主体。”(第12页)作者认为,在上述两个共同的原则之下,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结构模式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日本也有自己的特点。所以说,西方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模式又分为下面三种:(一)辩论主义诉讼或当事人主义诉讼。这种诉讼的特点在于,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警察机关在侦察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告人,使他具有对抗侦察机关的权利,并有沉默权,允许被告律师从被告人被传讯或被逮捕时就参加。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主要地位,陪审团在审理时不主动调查证据,而由起诉方和被告主当庭讯问证人并进行辩论,法官只是充当双方之间的公断人。这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做法。(二)职权主义诉讼。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结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特点在于:“注重发挥侦察机关、检察
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而不是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第15页)(三)日本式的当事人主义。这种诉讼形式是把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结合起来,形成了日本式的当事人主义。作者认为,苏联东欧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因而有其特点。苏联由于受沙俄时代大陆法系的传统影响,在程序结构上与职权主义比较相近。“苏联的刑事诉讼程序,分提起刑事诉讼、侦查(包括调查)、交付审判、第一审、上诉审、判决的执行、已生效裁判的复审(监督审和再审)。”(第19页)而南斯拉夫的诉讼程序,比其他东欧国家更多地借鉴西方,并有自己的特色。
作者认为,综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可以看出其发展趋势有以下几个特点:(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互相吸收,互相接近;(二)扩大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的权利;(三)广泛采用简易程序和其他速决程序;(四)特殊诉讼程序的发展。这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少年(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保安处分或强制医疗案件诉讼程序;国际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错案的赔偿程序。
《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一书,使我们对不同法系以及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有了较为全面、深刻的了解,对于加强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工作以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很有价值。(陈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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