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的起源
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程度的古代罗马社会。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一词系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经过千百年人类历史演进的陶冶,民法逐步成为调整世界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具有如下特征: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的。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同诸如行政法、劳动法等其他许多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民法学研究领域,可将民法区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则包括民法典和其他一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可称为广义上的民法,包括《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债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三、我国的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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