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法律学苑 -> 民法学辅导 |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
1.视听资料,就是行为人通过录音、录像等所反映的声音和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储存地资料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2.公证就是由公证机关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加以证明的方式。公证的作用仅仅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上真实的和合法的。当发生争议时,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最强的证据力,当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证据否认公证的效力。应当强调的是,我国法律行为未经公证的,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3.审核批准就是指依法必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登记形式就是指依法必须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形式。在我国,基于不动产的公信原则。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依法要办理登记。这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形式。 二、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行为人虽然并没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某种客观事实状态就是表达同意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 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是有严格限定的。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其意思,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