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法律学苑 -> 民法学辅导 |
|
第四节 无权代理
|
|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相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现的,视为同意。”这是我国民事立法有关本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使追认权适用沉默形式的法律根据。 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在民事立法的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与被代理人的权利相对应,无权代理所涉及的第三人也享有催告权和撤回权。这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表现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催告权就是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从而产生无权代理的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按照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撤销其与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而且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追认了。但是,恶意的第三人(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行为的的)依法丧失撤销权。 |
|
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关且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