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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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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形式。以代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所以,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就失去代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代理关系即行消灭。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因其已失去民事主体资格。代理关系即随之终止。不过,由于法人终止过程中需依法进行清算活动。则在此范围内业已建立的代理关系仍应当有效。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一般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以有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那么,当被代理人取得(如未成年子女已达成年年龄)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患者恢复健康)后,设定代理的原因已消失,则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是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其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监护关系最为普遍。当这种关系消灭时,如夫妻离婚、收养关系解除,则相应的代理关系也随之终止。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这使代理关系因失去主体而消灭。但是,应当以另一方知道对方死亡为标准。从而代理人在不知被代理人死亡的情况下实施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不符合代理制度对代理人的要求,则应终止原有的代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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