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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第五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期间可以表现为某个不可分割的时刻。如某年、年月、某日,称为期日;也可表现为从一定时刻到另一时刻的时间过程。如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民法上的期间与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相联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根据,故期间是一种法律事实。一般把期间列入事件的范畴。

    在社会生活中,期间是民事流转正常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依据期间,民事法律关系得以明确和稳定,并最终实现当事人的民事需求。期间也是权利人行使权利、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根据。

    二、期间的种类

    期间广泛存在于各种民事活动中,根据其性质、产生根据、用途等不同,可作如下分类。

    (一)法定期间和意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期间。又分为强制性期间和任意性期间。前者是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法定期间,后者则是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法定期间。

    意志期间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间。

    (二)一般期间和特殊期间

    一般期间是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是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间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期间

    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间是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期间。

    民事义务的履行期间是义务人实施履行行为的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由于期间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民法通则第154条和第155条对期间的计算方法作了统一规定。

    (一)计算单位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第1款的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一律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日历连续计算的,一个月以30天计算,不论月大月小;一年均以365天计算,不分平年闰年。

    (二)期间的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凡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的小时即时开始计算。规定按日,月或者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予以计算,而从次日零时开始计算。

    (三)期间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24点。规定有业务时间的,则自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四)期间计算用语的语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155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的,如无特别说明,均包括本数在内,而所称“不满”、“超过”、“以外”、“以后”等,均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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