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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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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第1款的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一律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日历连续计算的,一个月以30天计算,不论月大月小;一年均以365天计算,不分平年闰年。 (二)期间的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凡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的小时即时开始计算。规定按日,月或者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予以计算,而从次日零时开始计算。 (三)期间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24点。规定有业务时间的,则自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四)期间计算用语的语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155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的,如无特别说明,均包括本数在内,而所称“不满”、“超过”、“以外”、“以后”等,均不包括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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