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法律学苑 -> 刑法学辅导 |
|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
|
与犯罪的形式概念仅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因避犯罪的本质特征相反,犯罪的实质概念则试图揭示犯罪的实质内涵。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俄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1950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7条规定,凡是侵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及其所建立的法律秩序,具有危害社会性质的、故意或因过失而应受惩罚的行为,都是犯罪,犯罪的实质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体现了刑法的保护机能,但因避了犯罪的法律属性,没有限定犯罪的法律界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存在抵触。 (三)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试图完整地揭示犯罪的法律属性和本质特征,科学地揭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以克服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的片面性,平衡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例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规定,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权、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犯罪定义的确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中国刑法也采取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定义。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既揭示了犯罪危害社会本质征收法律特征,又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是对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所作的科学概括,也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