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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第一节 法律历史概说


    一、古代的法律

    人类最初的法律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原始规范是氏族习惯,是简单的、非正式的,同原始社会的生产力低下的状况相适应。原始规范的实施主要依靠人们内心信念、习惯、氏族首领的威信,原始规范中没有权利义务之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也以血缘关系为界限。

    古代法分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是奴隶制社会古巴比伦法的代表,也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基本完整保留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大约出现在公元前21世纪至11世纪的夏商王朝,西方奴隶制法的主要代表是古希腊法(以实行民主政体的雅典和实行贵族政体的斯巴达为代表)和古罗马法(公元前449年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公元前6世纪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对后世影响重大的一部完备的奴隶制法律文献)。

    中国最早进入封建社会。战国初期李悝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制法典。秦汉后历代都有统一的系统法典,唐律更以其体系严谨、内容详备、风格成熟成为封建制法的典范。欧洲封建社会地方习惯法、罗马法、教会法、城市商法以及国王的敕令多种法律并存。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各有侧重,但一般都经历了由分散的地方习惯法向全国统一的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奴隶制法的共同特征是:根源于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并和奴隶制国家的阶级本质相一致。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严格维护奴隶制经济基础,特别是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奴隶的占有,并确立奴隶主阶级在政治和思想方面的统治。

    封建制法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封建主阶级意志的体现,确认和维护封建主阶级在政治、经济和思想上的统治地位。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历史更替可从它们各自的特征的变化中得到反映。

    1、从极端的野蛮性到残酷刑罚的系统化。

    2、从公开的特权性到特权关系的制度化。

    3、从原始的残余性到法律的神秘化。

    二、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

    资本主义法萌芽于封建社会中后期,其经济基础最初是在封建社会内部自发地产生并逐渐成长的。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例证):一是商法的兴起,二是罗马法的复兴,三是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日益强大,提出了“人权”、“平等”、“自由”、“民主”等口号,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并制定法律。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在英国、法国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形式。

    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第一阶段法律采劝自由放任主义”政策;第二阶段则积极干预,法从个人本位转向国家本位;第三阶段出现了法的“社会化”,法的本位从国家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担当了“社会福利”的职能。

    三、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崭新的法律类型,其产生是以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为前提,在彻底否定旧法体系效力的基础上创制产生,但同样存在继承问题。

    中国社会主义类型法的出现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矗建国后,我国开始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1949——1952)和社会主义改造(1953——1956)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我们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和组织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构;后一阶段法律则成为进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和对农业、手工业个体所有制改造的保障。该阶段还产生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1956年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制建设没有得到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展开,现在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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