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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历史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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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法的共同特征是:根源于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并和奴隶制国家的阶级本质相一致。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严格维护奴隶制经济基础,特别是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奴隶的占有,并确立奴隶主阶级在政治和思想方面的统治。 封建制法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封建主阶级意志的体现,确认和维护封建主阶级在政治、经济和思想上的统治地位。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历史更替可从它们各自的特征的变化中得到反映。 1、从极端的野蛮性到残酷刑罚的系统化。 2、从公开的特权性到特权关系的制度化。 3、从原始的残余性到法律的神秘化。 二、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 资本主义法萌芽于封建社会中后期,其经济基础最初是在封建社会内部自发地产生并逐渐成长的。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例证):一是商法的兴起,二是罗马法的复兴,三是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日益强大,提出了“人权”、“平等”、“自由”、“民主”等口号,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并制定法律。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在英国、法国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形式。 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第一阶段法律采劝自由放任主义”政策;第二阶段则积极干预,法从个人本位转向国家本位;第三阶段出现了法的“社会化”,法的本位从国家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担当了“社会福利”的职能。 三、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崭新的法律类型,其产生是以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为前提,在彻底否定旧法体系效力的基础上创制产生,但同样存在继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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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类型法的出现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矗建国后,我国开始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1949——1952)和社会主义改造(1953——1956)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我们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和组织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构;后一阶段法律则成为进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和对农业、手工业个体所有制改造的保障。该阶段还产生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1956年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制建设没有得到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展开,现在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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