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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历史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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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进步规律性表现在它从野蛮、愚昧发展进步到文明、科学,比如从摧残人到尊重人,从身份的法律给人以束缚到契约的法律使人得以解放,从不平等到平等,从“神权”的法律迷信到“人权”的法律科学。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根植于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法律发展进步同样与经济条件有关。法律发展是受经济条件决定的。 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法律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经济基础和意志内容两个标准来划分,历史上存在过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四种。它们从较低类型的法律依次发展到较高类型的法律,体现社会性的本质的进步。法律继承是指依次更替的不同历史类型的新旧法律之间,在否定旧法律的同时进行有所选择、有所取舍的扬弃,吸收旧法中的可以利用的成分,使之成为新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继承有两种类型:一是同质法之间的相互继承,二是异质法之间的继承。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依赖于社会革命,法律一般发展进步也离不开人们主动积极地进行法律改革。我国现期正在进行的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本身就包括了法律改革,同时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也促进行原有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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