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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第二节 法律历史的规律


    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过程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

    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

    是生产力的发展才促使氏族组织演变为国家,氏族规范演变为法律。当氏族组织和氏族规范不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时,一种新型的社会规范——法律终于而必然地出现了。

    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法与国家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当氏族规范完全不能适应情势时,就制定了一些新的习惯法,这些新的习惯法不是以氏族组织名义而是以国家名义出现在社会上的。

    3、与宗教、道德从溶合到分化的规律。

    原始社会的氏族规范的一大特点是它与宗教、道德、习俗、禁忌等社会规范混为一体,最初的不成熟意义上的习惯法,也是同宗教、道德溶合为一体。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与道德、宗教相分化之后的原始规范,这种分化的标志是,法律是自觉制定并自觉调整的,法律的自觉调整不同于氏族规范(宗教、道德)的自发调整。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最初作为行为规范的习惯,表现为只对个别、具体的人和事进行调整,随着国家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开始由国家机关来认可一些行为习惯,从而使原始社会的一般规范——习惯便逐渐转变为习惯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习惯的认可又发展为国家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成文法。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1、不断进步的规律

    法律的进步规律性表现在它从野蛮、愚昧发展进步到文明、科学,比如从摧残人到尊重人,从身份的法律给人以束缚到契约的法律使人得以解放,从不平等到平等,从“神权”的法律迷信到“人权”的法律科学。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根植于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法律发展进步同样与经济条件有关。法律发展是受经济条件决定的。

    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法律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经济基础和意志内容两个标准来划分,历史上存在过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四种。它们从较低类型的法律依次发展到较高类型的法律,体现社会性的本质的进步。法律继承是指依次更替的不同历史类型的新旧法律之间,在否定旧法律的同时进行有所选择、有所取舍的扬弃,吸收旧法中的可以利用的成分,使之成为新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继承有两种类型:一是同质法之间的相互继承,二是异质法之间的继承。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依赖于社会革命,法律一般发展进步也离不开人们主动积极地进行法律改革。我国现期正在进行的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本身就包括了法律改革,同时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也促进行原有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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