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法律学苑 -> 综合课辅导 -> 法学基础理论辅导 |
|
第三节 法律规范
|
| 3.后果(或称为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条件、模式和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因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为了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所以不能缺少条件部分。由于一切规范都是用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中人们行为的,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所以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区别于一般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只有对人们的合法行为加以赞许、保护或奖励,对人们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才能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在实际生活中发挥规范性作用。否则,法律就会失去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后果部分也是法律规范必不可少的。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法律规范的种类,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或从某一角度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按其规定的不同内容,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授予公民或法人某种权利;二是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力(职权)。 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有义务”等词汇表述。 |
|
禁止性规范,就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来表述。 (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其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这种规范在刑法中较多,一般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调整方式,也有人把强制性规范称之为命令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属于确定性规范。 委托性规范,又称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这类规范的特点是不直接规定所要求或禁上的行为规范的内容,则是指出应由某一机关加以具体规定。 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个问题上须参照,引用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 (四)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
|
按照法律规范后果的不同性质,法律规范可分为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保护性规范是确认人们的权利、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的法律规范。奖励性规范是指给予各种对社会作出贡献的行为,以表彰或物质奖励的法律规范。制裁性规范是指对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并加以撤销以至制裁的法律规范。制裁性规范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均有规定。 |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