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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


    传统公法与现代公法在体系上有许多不同之处,传统公法以宪法为基本部门法,包括行政法、刑法等,而在现代法律上,宪法不是以部门法的形式出现的,而是一个具有综合性的根本法,它既不是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它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在宪法产生之前,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早就已经存在,当近代宪法出现后,学者们把它划归到公法上是无可非议的,是谁第一次把宪法划归到公法已无从考证,但是近代宪法被作为公法来看待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近代宪法的确具有公法的基本特点。近代宪法只规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比较近代宪法并考察现代宪法,可以说,现代宪法已不局限于近代宪法的内容规定,如果现代宪法还保持近代宪法的内容特点,那么它只会带来对现代社会生活的不适应的后果,当代任何重大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了规定,除了传统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两部分内容之外,宪法还包括传统私法的内容,也包括现代社会法的内容,公民私法权利在宪法中的规定日益增加,公民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则属于社会法的内容。我们知道,宪法是基本法、根本法,可是,如果我们不承认现代宪法的综合性,仍然作为部门法来看待,那么它与基本法、根本法的定性是不相称的。

    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从传统的近代宪法中派生出了许多类似于宪法又区别于宪法、既不是宪法本身又不能作为部门法的新的规范性文件,如组织法、选举法、中国与地方关系法、授权法、议事规则、立法法、国家赔偿法、军事法、监督法、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法,等等,它们固然与宪法的规定有联系,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些文件视为宪法部门法的组成部分,那么这个所谓的“宪法”部门不仅庞杂,而且明显已不是传统的宪法了,按照传统理论,宪法是具有抽象性、无制裁性、最高性的,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却带有具体性、制裁性,而且它们也看不出什么最高性,它们明显低于宪法的效力,也不是按照严格的制宪程序产生的,它们与其他部门法效力相当。所以,我们把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统称为“政治法”比较合适。

    因此“宪法是公法”的传统观念应当予以否定,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的统领下,由三个结构要素(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构成,并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主要包括政治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

    (一)政治法

    现代政治是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随着政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政治法应运而生。所谓政治法是指调整政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组织法、选举法、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立法决策法、监督法、国籍法和公民基本权利法、军事法。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行政法总则、行政主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专门行政法。由于行政法调整对象极为广泛,所以很难形成系统单一的行政法典。前述除专门行政法外均为一般行政法。专门行政法是指规定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国外一般也只有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主体法和专门行政法。

    (三)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

    (四)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其中民事实体法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债法等等。

    (五)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一般商事法、破产法、海商法、商标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等。民法与商法关系十分密切,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原则和原理也适用于商法。

    (六)亲属法

    亲属法是调整婚姻、家庭、亲属等方面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其他亲属关系的法律。

    (七)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历来有争议。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被作为经济行政管理法,把计划法作为经济法的龙头。事实上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的,没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就不存在真正的经济法。

    (八)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劳动关系法、劳动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工会法等等。

    (九)环境与资源法

    环境与资源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保护法是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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