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ft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法律学苑 -> 综合课辅导 -> 法学基础理论辅导 right


请给我们来信!

请给我们来信


我要发言

法律之窗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关系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休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等内容。基本法律关系是社会中根本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反映社会基本利益结构,并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矗

    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中的大部分是普通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当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由于提起诉讼,诉讼法律关系便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既存在于在诉讼程序中出现的各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还存在于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这种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当然,在民事行为领域之外也存在许多种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
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使职权的机关可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要求相对人服从。行政法律关系的大部分属于隶属型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具体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不具体的。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一个特定的人与其他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参加法律关系的双方或数方均是特定的、具体的人,其表现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

    除上述三种划分外,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