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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第一节 历史演进


    中国传统法律演进分以下三个主要时期:

    一、宗法分封国家时期

    从夏启夺位到周朝平王东迁,包括夏商周三个王朝,历时一千余年,以西周为典型代表。

    西周法律背景:

    (一)经济结构:大体上实行《孟子》所谓的“井田”制。各级封君领受天子的土地,诸侯为封国、大夫为采邑、士为禄田;土地属于国家,领受土地严禁交易。

    (二)政治体制:基本上采取宗法分封制度。君主以宗法为原则,以分封为办法,把血缘亲疏等级与政治权力等级巧妙地结合起来。

    (三)意识形态:夏商两朝基本上是“神权政治”的弥漫时代,到西周则提出“以德配天”,“神权主义”与“道德主义”兼容并蓄。国家垄断教育,法律知识无法传播。

    当时的法律主要有“礼”与“刑”两种规则系统,《礼记》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礼,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是一种氏族习惯法,具有“属人主义”的特征;与“德”可相互印证。刑,源于氏族部落间的征战,史称“刑起于兵”,是对异族或敌对部落的征服或镇压的手段;后来也用于惩罚政治国家内部的犯罪。

    二、宗法官僚国家形成时期

    自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雒邑(河南洛阳)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史称“春秋战国”时期,历时五百余年。

    这一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在经济、政治、思想上变迁最为剧烈的时期。经济上,西周“井田制”逐渐解体,土地私有化运动在“自发”与“自觉”两个层面上不断推进和逐步深化。著名的如商鞅变法时推“废井田,开阡陌”。政治上,郡县制度开始出现,世袭制度逐渐瓦解,按照才能和功劳授职的做法得到推行。思想上,百家争鸣,异常活跃。儒家倡导“德主刑辅”,追求“无讼”;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以刑去刑”;儒家荀况提出“隆礼重法”、“治之经,礼于刑”,成为后来中国主流法律思想的基本源泉。

    法律上,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改革事件。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使西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遭到猛烈冲击,意味着礼法融合局面的出现;并为人们思考、探讨法律,以及就法律问题进行争鸣提供了有效的前提。

    在战国时代,各国纷纷出现“变法”热潮,以魏国李悝的法律改革和编撰《法经》、秦国商鞅变法和“改法为律”最具代表意义。它们突出了“国家主义”的立场,从而忽略法律的社会意义;各国为实现“救亡图存”及“富国强兵”之目的,提高行政与军事的运作效率,对政府机构进行理性化或形式化的改革。

    三、宗法官僚帝国时期

    由秦始皇“荡平六国,混一海内”至晚清“变法修律”运动,历时二千余年。期间,中国传统法律发展成为“中华法系”的核心。

    法律背景如下:

    经济方面: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使黔首自实田”法令,全面推行土地私有化制度,成为以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北魏、隋唐的“均田”制度有国有化侵向,但至唐朝中叶已经废弛。

    虽然传统中国经济结构一直属于小农经济形态,而商品经济也一直非常活跃;宋明以后更是如此,致有“资本主义萌芽”的说法,但是没有出现根本性的突破。

    政治方面:

    虽然宗法制度已经瓦解,但是宗法的原则和精神在政治体制方面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皇权也不断得到强化,宋明以后几乎达到无法附加的程度。皇权是一切法律的源泉,但却不受法律的约束。官僚体制则日益庞杂精致,如何严密控制官僚机构成为历朝历代皇帝为之孜孜以求的目标。

    思想方面:

    汉初经过“黄老思想”的一段短暂的间隙,汉武帝即位后,接受董仲书“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实行“以王杂霸”的政策,使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自觉”走上一条“礼法结合”的道路,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的正统。

    法律方面:

    中国古代律典系谱如下:《法经》——《秦律》——《九章律》——《曹魏律》——《泰始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疏》——《宋刑律》——《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体现了强调刑事镇压的历史传统的延续,满足了皇权专制统治的需要。

    中国传统社会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典系统是:《周礼》——《大唐六典》——《大明会典》——《大清会典》,反映了皇帝为实现“明主治官不治民”的目标所做的努力。

    另外,秦汉还有令、科、比、式,唐宋尚有令、格、式、敕、例,明清则有令、诰、例等;均属于“公法”的范畴。

    “私法”性的规范,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基本上没有出现。尽管中国古代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官方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两个层面——虽然有所发展;但一直维持在粗略简单的水平上,直到清代。这和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相对简单,国家垄断主要商品、行政管理经济以及“重农抑商”的思想政策都息息相关。

    司法方面:

    中国古代属于行政特别发达的社会,司法只是行政的一种功能,基本上是按照行政体制和行政方式运作。而“私法”性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则被视为民间“细故”,不是由州县“自理”了结,就是由民间社会自行“调处”解决,法律的作用在其间大大下降,而情理的价值急剧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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