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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第二节 类型特征


    作为与西方法律不同的类型,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如下所示:

    第一,法律的功能取向——刑治主义。

    首先,法律中的“刑治主义”取向。

    夏启时代开始,我们已经能够看到“兵刑同制”的杀戮特征。此后,这种“以刑治国”的思想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及至《唐律疏议》明确提出“德教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指导思想。

    其次,法律体系中的“刑治主义”取向。

    从夏朝《禹刑》起,历朝的基本法典都是刑法,法律中的刑罚更是数量繁多。甚至对民事关系,法律的基本调整手段仍然是刑罚。

    最后,司法实践中的“刑治主义”取向。中国古代的所谓“法官”和军官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法官称司寇、廷尉。地方官大多同时掌握司法权和军权。古人则把诉讼称为“打官司”。审讯中的拷问和实体惩罚没有截然的区别。

    第二,法律的规范结构——礼法结合。

    首先,法律思想中“礼法结合”的表述。汉代以后,德主刑辅的礼法结合的思想逐次取得正统地位,《唐律疏议》更以“德教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基本指导思想。即使特别强调“重典治国“的朱元璋也承认“明礼以导民”的重要意义。

    其次,法律规范中“礼法结合”的内容。汉魏以降,随着儒家逐渐进入权力机构,法律逐步儒家化和伦理化。曹魏“八议”入律,西晋“准五服以制罪”,北齐“重罪十条”入律;到唐朝《唐律疏议》更成了“一准乎礼”的样板法典。

    最后,司法审判中“礼法结合”的实践。汉朝以后,“引经决狱”或“以礼断案”的做法非常流行。法意、人情、天理息息相关。

    第三,法律的精神原则——宗法伦理。

    首先,法律思想中的宗法伦理。对宗法国家来说,名分或身份具有根本性的政治意义,是一切政治组织、伦理道德及法律规范的基点。董仲书把“三纲”原则提到“经国大典”的高度,法律成为实现宗法伦理的工具。

    其次,法律规范中的宗法伦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十恶”浸透了宗法伦理。国家法和宗族法相互联结,成为互为支持的法律规范。

    最后,司法实践中的宗法伦理。宗法伦理的基础是家族和身份。“准五服以治罪”原则被历世法典继承,伦理准则成为司法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

    第四,法律的理想境界——天人和谐。

    首先,法律思想中的天人和谐。中国古人认为:礼乐、法律都是“天意”的反映和模写。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全都必须按照“天体”运行的规律进行,不得违反。对赏罚的时间和轻重,也以“天道“为依据。

    其次,法律规范中的天人和谐。中国古代法典的结构实际是依据“易”的思维方式安排,从而构成一个体系严密的结构。看似简单的“五刑”也被解释为“五行”的法律表述。“天道”有“阴阳”之别,故君臣上下、父母子女、官民良贱就有绝对不同的身份等级,而演化为伦理,抽象为“三纲”原则,表述为礼义法制。“杀人偿命”、“灾异赦宥”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内容,以恢复天道的自然和谐,保持社会的安宁。

    最后,司法实践中的天人和谐。春夏两季是万物生长的季节,所以不得执行死刑;而秋冬两季是万物肃杀的季节,因此可以执行死刑。这种制度称为“刑罚时令”。对中国古代文人和官僚来说,基于“性善”的信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是应该避免的,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的社会,与“天道”的和谐秩序相互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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