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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类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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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司法审判中“礼法结合”的实践。汉朝以后,“引经决狱”或“以礼断案”的做法非常流行。法意、人情、天理息息相关。 第三,法律的精神原则——宗法伦理。 首先,法律思想中的宗法伦理。对宗法国家来说,名分或身份具有根本性的政治意义,是一切政治组织、伦理道德及法律规范的基点。董仲书把“三纲”原则提到“经国大典”的高度,法律成为实现宗法伦理的工具。 其次,法律规范中的宗法伦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十恶”浸透了宗法伦理。国家法和宗族法相互联结,成为互为支持的法律规范。 最后,司法实践中的宗法伦理。宗法伦理的基础是家族和身份。“准五服以治罪”原则被历世法典继承,伦理准则成为司法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 第四,法律的理想境界——天人和谐。 首先,法律思想中的天人和谐。中国古人认为:礼乐、法律都是“天意”的反映和模写。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全都必须按照“天体”运行的规律进行,不得违反。对赏罚的时间和轻重,也以“天道“为依据。 其次,法律规范中的天人和谐。中国古代法典的结构实际是依据“易”的思维方式安排,从而构成一个体系严密的结构。看似简单的“五刑”也被解释为“五行”的法律表述。“天道”有“阴阳”之别,故君臣上下、父母子女、官民良贱就有绝对不同的身份等级,而演化为伦理,抽象为“三纲”原则,表述为礼义法制。“杀人偿命”、“灾异赦宥”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内容,以恢复天道的自然和谐,保持社会的安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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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司法实践中的天人和谐。春夏两季是万物生长的季节,所以不得执行死刑;而秋冬两季是万物肃杀的季节,因此可以执行死刑。这种制度称为“刑罚时令”。对中国古代文人和官僚来说,基于“性善”的信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是应该避免的,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的社会,与“天道”的和谐秩序相互切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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