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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第一节 法律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定的法制思想

    战国时期是新兴地主阶级居社会主导地位的时代。在长期的实践中,新兴地主阶级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整套政治法律理论。这些政治理论主要体现在一些法家代表人物如李悝、吴起、商鞅等人的理论著作和政治实践中,这些法家代表人物的法制思想典型地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理论,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基本法制原则。这种“以法治国”的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之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即所谓“缘法而治”。也就是说,应当通过法律来实施社会管理,反对宗法制时代的“因人而治”,将国家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

    在法律的选用上,法家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也就是说,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

    在法律的内容上,法家主张“行刑重轻”即主张用严刑重罚的手段来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他们认为,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惩罚才能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只有用重刑酷法才能使臣民畏法、服从,从而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因此,他们要求“轻罪重判”,提高量刑幅度,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

    最后,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用,法家也主张“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认全体臣民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样就能够使全社会更好地知法、守法,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也是“以法治国”方针的必然要求。

    法家的上述观点和主张集中反映了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对于法律的看法和认识,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代表性法律思想。这些思想在当时被李悝、商鞅等代表人物贯彻到实际的政治法律之中,深刻影响了战国时期法制的发展与变迁。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法令由一统”

    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强调“法令出一”,立法权掌握于君主之手,强调法律统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二)“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主张治国以法,实行‘法治’,特别强调“事断于法”、“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惟一标准。为此,秦朝在“作制明法”时,强调“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以更加繁密的法律调整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

    (三)弃礼任法,峻法严刑

    秦朝奉行法家学说,打击儒家思想,实行焚书坑儒,对“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强调明习法令,“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一味地“申法令”而不思礼义。在此基础上,主张峻法严刑,即推行“专任刑罚,躬操文墨”的政策,使“法令诛罚,日益深刻”,通过“深督轻罪,”使“民不敢犯(罪)”,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秦朝的暴兴暴亡,使汉初统治阶级开始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确立了黄老学派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汉高祖刘邦规定田赋十五而税一,汉景帝实行三十而税一的经济政策;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废肉刑,除“诽谤罪”等。汉初经过连续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提了显著的成效,稳定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

    (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汉武帝时期,封建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儒学思想家董仲舒适时地提出了“罢黜百家,独遵儒术”的主张,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并且,这种思想主张得到最高统治者的肯定,又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这种思想实质上是对孔子、孟子、荀子儒家思想、商鞅、韩非法家思想和阴阳等家学说的综合继承,正如汉宣帝所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从而丰富了儒家的思想体系,不仅对汉朝的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这个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政治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发展特点。

    三国时期,曹魏政权主张“术兼名法”“揽申商之法术”,强调“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但并不反对推行儒家仁义道德,也主张“治定之化,以礼为首”。蜀国更是主张一手施教,一手施法,提倡“威之以法”,“科教严明”。这种礼法结合的“法治”主张,实际上与秦汉以来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是一致的。

    两晋时期,由于门阀士统治的发展,积极宣扬封建纲常思想,重视“礼乐”治国和礼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为隋唐“一准乎礼”的封建正统法律的成熟定形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思想一遵西晋,继续门阀统治,宣扬礼教,北朝虽多为少数民族建国,但入主中原后,很快接受儒家思想,深受汉、晋法律思想的影响,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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