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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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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二)商鞅变法 1.概述。公元前359年,继李悝在魏国变法、修《法经》之后,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也实施了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而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 商鞅原姓公孙,名鞅,卫国人,后因在秦变法有功,被秦孝公封于商地,故后人称之为商鞅, 2.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主张。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加强法律的威慑力。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3.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浓深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候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它是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它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特点。 3.廷行事。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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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答问。它是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它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代竹简,简称云梦秦简,或曰出土秦律。 云梦秦简中的有关法律内容,主要包括: 1.律(单行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 2.《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共187条,它主要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与立法意图以答问形式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对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3.《封诊式》。《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一些具体的案例。 4.《为吏之道》。《为吏之道》是规定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 睡虎地秦墓竹简,是秦朝建立前形成的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同时也包括其他很多部门法律内容的比较庞杂的法律体系。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汉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律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如《九章律》《越宫律》《傍章律》和《朝律》。除此以外,还有《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单行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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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令。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它和律一样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纷的重要依据。如片税方面《田令》、财产登记方面的《缗钱令》等。 3.科。科也是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文选·金科玉律》说:“科条,谓法令也。”如武帝时的《重首匿之科》,以及东汉颁布的大量的种类繁多的科条。 4.比。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如汉高祖七年诏曰:“廷尉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至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达13 472事。东汉有司徒鲍公《嫁娶辞讼决事比》906卷。 (二)“约法三章” 西汉建立之前,刘邦为了争取民习,曾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它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起了重要作用。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刘邦建汉后,由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治犯罪,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又制定《傍章律》18篇。《傍章律》主要是关于礼议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越宫律》主要是关于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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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朝律》6篇。《朝律》又名《朝贺律》它主要是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至此,法律的框架基本形成。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一)三国对汉律的沿用与改革 三国立法的基本情况为:魏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其中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魏律》。 《魏律》。魏明帝时,有识于汉朝律令的繁杂,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即《魏律》或《曹魏律》。《魏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又进行较大的改革,表现为:第一,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第二,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通过这次改革,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和科学性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二)《晋律》与张、杜注律 1.《晋律》颁行。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进行改革,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2.张斐与杜预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注解后的《晋律》也称为“张杜律” (三)南朝对《晋律》的沿用与删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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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宋、齐、梁、陈统治的一百六十多年里,从总的方面看,因循守旧,没有多少可与北朝相比的成就与建树。南朝宋朝建立之初直接授用《晋律》20篇,南朝齐朝武帝时期,尚书删定郎王植曾对张斐、杜预的注疏内容进行删定,但未改动律文,又因各种原因未及施行。南朝梁朝武帝时期普有沈约等人删削《晋律》之举。定令30卷、科40卷,颁行天下,但这种删改多为辞句与篇目的删修,内容更动不大,南朝陈朝时期也有梁律为依据的参定律令的活动,但变化不大,陈律仍是《晋律》不沿续。 (四)《北魏律》 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公元495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20篇,在《唐律疏议》仅见的15篇为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作伪、杂律、捕亡、断狱。《北魏律》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的著名法典,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 (五)《北齐律》 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由封述等人在总结十余年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北齐律》使之成为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北齐律》体例12篇949条,其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得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的封建立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形式的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此时期科大量地被制定。如魏有甲子科、蜀有蜀科、吴有科条;南朝梁陈都有科;北朝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 2.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曾将律无正文者编为《别条权格》,东魏也曾编有《麟趾格》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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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有律、令、科、比、格、式多种法律形式,有效地调整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并为隋唐时期新的法律形式的形成打下了基矗 五、法律的儒家化 汉魏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引礼入律”的重要时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时期,封建法律儒家化不仅包括其指导思想与原则,而且包括其法律内容与制度。 (一)“三纲”的法律化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本是儒家君臣、父子、夫妇的伦理纲常和仁义道德思想,经过董仲舒的理论阐释和附会,使之成为封建法律制定和适用于的指导思想。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由于儒家思想的指导,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是势所必然。 1.上请原则,所谓上请,即当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汉朝统治者为了标榜“为政以仁”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无过于“八议”“官当”和“准五服以制罪”等制度。 1.“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自曹魏以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2.“官当”。“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
|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缌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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