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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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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勿为而为之,是犯令”; (2)“废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 (3)“不直”罪,即“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4)“纵囚”罪,指:“当论而端弗论,及易其狱,端令不至,论出之,是谓纵囚”; (5)“失刑”罪,指由于过失而造成选用法律的错误。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沈命”罪,指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官吏皆处刑。 (2)“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贼盗”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贼盗”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一)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杀人罪,秦代对侵犯生命的“贼杀”人罪,主张严厉制裁,即一律处死刑,同时鼓励告奸,并给告奸者以奖励。 (1)伤害罪,秦代对伤害罪也要给予惩办,但比杀人罪处刑要轻,一般罚作苦役。 (1)盗窃罪,在侵犯财产罪方面,秦律规定盗窃一百一十钱者,耐为隶臣;超过二百二十钱不到六百六十钱者,“黥为城旦”;超过六百六十钱者,“黥劓以为城旦”。盗采桑叶不值一文钱者,也要罚役三十天。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杀伤罪,汉代很早就规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薛宣传》也记载廷尉直引汉律说:“斗以刀伤人,完以城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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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汉代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盗窃皇家宗庙园林陵物,处刑很重,如“盗宗庙服御物者”处死刑弃市刑:用武力劫夺或索取他人财物者,处死刑弃市刑。 (一)重罪十条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重罪,即“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环皇帝宗庙、山陵和官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接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二、刑罚 (一)秦、汉的主要刑罚 1.秦代的主要刑罚: (1)死刑。死刑是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秦代死刑种类很多; 戮,《说文》解释为杀戮耻辱之意。后改用斩刑。 磔,又称宅,支裂身体而杀之,也叫碎尸刑。 腰斩,拦腰斩截,秦律规定:“不告奸者腰斩”。 车裂,又称五马分尸,即将犯罪者车裂而死。 枭首,即指斩首后悬竿示众的刑罚。 弃市,即在人中集中的地方处以死刑。《释名》载“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 夷三族。指一人谋取反被处死后,父族、母族、妻族都被牵连抄斩的残酷刑罚。 具五刑,指“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除此以外,秦代死刑还有凿颠、抽肋、镬烹、定杀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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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肉刑。肉刑是一种残肢害体的被保留下来的落后的奴隶制刑罚制度。包括墨(即黥刑)、劓、斩左右趾、宫刑等。 (3)徒刑。徒刑事是一种限制犯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役的徒刑制度。主要包括:城旦舂,男者为城旦,罚役修筑长城或戌边;女者为舂刑,罚为舂米。刑期一般四年至六年。鬼薪白粲,一般男为鬼薪,罚给神庙砍柴;女为白粲,罚给宗庙择米,刑期一般为三年。隶臣妾,指罚为官府服股。男者为隶臣,女者为隶妾。刑期往往为终身服役,但允许以钱或战功、耕作、劳线而赎免。司寇,男者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4)笞刑。笞刑是一种对轻微犯罪者设置的身体刑,往往由上级官吏对犯罪属臣使用。 (5)赀刑。赀刑是秦代的独立刑,使用范围广泛,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即罚一铠甲或一盾牌的钱,也有赀徭役者。 (6)赎刑。赎刑是收容犯人,令其亲属以钱赎罪犯,秦代规定的赎刑种类很多,从赎耐用到赎死刑,分不同等级,凡无钱赎罪者,依法律规定可以劳役折酬。 (7)耻辱刑。秦代还规定有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完等耻辱刑。耻辱刑又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如秦简中经常出现“髡钳城旦春”“耐为鬼薪”,“完为城旦”等。 2.汉代的主要刑罚: (1)死刑。死刑在汉代又称殊死,相较秦代死刑执行方法大大减少,主要有三种:枭首,斩首后悬竿示众。腰斩,拦腰斩决;弃市,在闹市处死,暴尸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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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徒刑。汉代徒刑在沿用秦代徒刑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包括:髡钳城旦春,即去发戴铁钳服苦役五年。完城旦春,即剃鬓须服苦役四年。鬼薪白粲,即为神庙砍柴择米服役三年,司寇,即戌边御寇二年,罚作、复作、即守边或服杂役一扯。 (3)笞刑。在汉文帝、景帝刑制改革后,笞刑分为两等,即笞一百和笞二百,分别替代劓刑与斩左趾。 (4)徒边。徒边是指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5)禁锢,汉朝统治者为了禁止官吏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不得为官的处罚。 (6)赎刑。汉代同样实行赎刑制度。凡犯罪可以宽贷者,法律允许以钱、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允许采取罚俸入赎的方法。但有明确期限,不得超期不纳赎金。 (二)汉代文帝、景帝的刑制改革 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景帝前元元年(公元前156年)下诏说:“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遂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又下诏令: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帝又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民展的趋向,但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一次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 在汉代刑制改革的基础上,三国、两晋、南北朝刑罚制度又有进一步的改革,主要表现在: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 4.废除宫刑制度。 三、刑罚适用原则 (一)秦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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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8.诬告反坐原则。 (二)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在继承秦朝刑罚适用原则的基础上,主要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刑罚适用原则,详见上一节“法律的儒家化”。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适用原则在汉代刑罚适用原则基础上而形成,详见上一节“法律的儒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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