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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形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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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这是因为:(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法律上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受社会各成员关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 法律的利导性。这是从法律是社会各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在现代社会,法律还出现强制力日益弱化的趋势。 法的程序性。法律的实施虽然是强制进行的,但它是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所谓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纵观法史,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或多或少是通过程序进行的。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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