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ft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法律学苑 -> 综合课辅导 -> 法学基础理论辅导 right


请给我们来信!

请给我们来信


我要发言

法律之窗

第二节 法的形式特征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具有规范性,这是因为:法律的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制定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认可”通常有三种情况: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则以法律效力,如习惯、经验等;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定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

    法律的国家性。它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法律的普遍性。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但也应注意法律的“普遍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因为在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这是因为:(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法律上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受社会各成员关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

    法律的利导性。这是从法律是社会各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在现代社会,法律还出现强制力日益弱化的趋势。

    法的程序性。法律的实施虽然是强制进行的,但它是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所谓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纵观法史,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或多或少是通过程序进行的。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