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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第三节 法的本质特征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总结法学史上关于法的本质的探索经验,马克思主义法学告诉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法性的问题:

    鉴别“本质”与“现象”。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本质总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现象又总是本质的外化。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法的本质则是法的内部联系,它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深刻的、稳定的,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法的本质和现象有时还互相渗透、互相转化。

    界定“内容”与“形式”。任何认识客体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两者又可互相转化。在一种关系中是内容,在另一种关系中可能就是形式。我们不可能从法的形式上去认识和把握法的本质,而应当从法的内容上来认识和把握法的本质。

    区分“实然”与“应然”。“实然”是指事物的实际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事实上是什么”;“应然”是指事物的理想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么”。在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实际存在的法与人们期待的法总会有差异。

    法的本质特征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历史上许多法学家、思想家对法本质问题作过探讨,在此不可能一一罗列、分析和评价。现从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关于法本质的理论中抽象出三对概念,即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进行分析。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但我们也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意志,除了客观地规定一些规律之外,也可能有意识地为克服规律而规定一些内容。

    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阶级性,即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共同性,即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相同或相似性。其原因是:法的规律性影响法律的共同性;法律是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法律中有某些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定,比如:环保、交通、医疗等;法律具有某些特殊的形式,不如法律程序、成文表达等等;另外,人类交往增多也是法律共同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越多,法律交往也就越多,因而寻求法律共同性的愿望也日益强烈。

    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法律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是由该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但不存在抽象的利益和抽象的正义。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制定必然反映特定的利益,法律的意志内容就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立法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它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法律实施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扩大第二次分配,它也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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