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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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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越出国境。 4、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一般来讲,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该条约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由专门法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4)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二)法律效力的终止 法律效力的终止是指通过明令废止或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某一法律的效力。我国法律终止效力的形式有:(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告旧法律作废;(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4)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三)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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