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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整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如果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等是宪法本质属性的话,那么这些本质属性到底如何表现,其表现的程度等等则取决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因此,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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