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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宪法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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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权利经济。它不仅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反对从属于行政权力和人治,而且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法律规范调整,因而它内在地、本能地要求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建立宪政。 2.必须具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 无论是宪法、宪政体制,还是宪政活动,都是客观现实中政治实践活动的产物。因此要建立社会主义宪法,就必须有一部真实反映社会政治状况和政治需要的宪法。建设社会主义宪政,不但要求在制定宪法过程中必须真实、科学,而且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随着社会现实的变迁而不断完善、发展,从而保证宪法与社会现实相一致,使宪法能在政治实践中切实得到贯彻和落实。 3.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矗 宪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文化土壤里,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有关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制度,学说和观念的总和。 4.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宪法文化,都不是人为地造出来的,而是社会现实状况自然变迁的结果。经验告诉我们:“革命”只是转移政权的一种手段,而不是追求和实践宪政的手段;武力可以造成一个政权,却无法造成成功的宪政。因为宪政追求的是用和平理性手段解决政治问题。因此,安定而有秩序是宪政的又一条件。 5.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如果没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宪法也不可能性得到全面实施,宪政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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