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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第六节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一、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即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这不仅包括这些机构本身无论在设置、职权范围,还是在活动程序和活动方式上必须严格执行宪法的规定,也包括这些机构在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建立各种制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宪法的规定。宪法的适用则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宪法适用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而且是法治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2.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遵守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宪法的遵守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一)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解释机关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方面,对宪法进行解释,是由宪法的地位和特点决定的。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其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和纲领性的特点。为了统一其含义,就必须由有权机关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说明。另一方面,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内容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才能得到贯彻落实。普通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相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宪法理解问题。如果人们的理解不一,自然就需要进行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必须是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所作的解释,才能使全国一体遵循。

    (二)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活动。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因而既要保持稳定性,又要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适应社会现实状况是宪法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因此,宪法能否修改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关系。

    社会总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的冲突不可避免。真正的宪法,正是在冲突——调整——再冲突——再调整的循环往复中,不断从社会现实中汲取丰富的养料,从而获得强大的生命力。及时修改宪法,是保持宪法的现实性和相对稳定性,使宪法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宪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环节。

    宪法修改主要有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等方式,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和公布五个阶段。

    三、宪法的实施保障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和意义

    1.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以及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裁决的活动。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一方面,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矗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

    2.宪法实施保障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体现统治阶段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润,宪法能否贯彻实施,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定和全面发展。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先例。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将这种体制扩展到地方法院。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也大多是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且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

    (三)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

    1.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

    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律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宪法控诉则指当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

    (四)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我国现阶段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是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

    2.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在,一是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二是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是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

    3.组织保障。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和法律还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地方各级人大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4.依靠人民群众。我国宪法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

    我国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诸如缺乏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宪法监督的方式还较单一、违宪制裁措施的惩罚性不够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比较淡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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