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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国体概述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般说来,在经济生活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者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者或者领导者的地位;而社会中的其他阶级,则或者处于被统治者的地位,或者处于被领导者的地位。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通过宪法来确认其阶级关系只是近代以来的事情。资产阶级出于阶级利益的考虑,不愿意也不敢将资本主义国家这种占人中极少数的剥削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被剥削者产行专政的实质直接公诸于世。而只能以所谓“人民主权”、“国民主权”、“民有、民治、民享”等司句来掩盖其国家性质。社会主义宪法则公开写明无产阶级专政这一阶级本质,并确认和保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革命的发展进程和所建立的革命政权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说来主要有:

    1.从革命的道路来看,由于近代中国是一个经济文化非常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毛泽东同志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开创了一条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这样的革命道路决定了中国革命不可能只依赖于无产阶级一个阶级,而必须在无产阶级领导下,广泛团结广大人民阶级和其他革命阶级。

    2.从革命队伍的阶级构成来看,在中国革命过程中,无产阶级是领导阶级,但农民却是革命的主力军,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阶级,一方面,它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束缚,同它们有矛盾,具有一定的革命性;另一方面,由于它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软弱,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缺乏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勇气,具有妥协性。民族资产阶级也是中国革命队伍中的一部分。中国革命和革命所建立的政权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中国的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和建立政权过程中存在着两个联盟,即不仅存在着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还存在着工人阶级同民族资暗阶级的联盟。我们的革命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由此可见,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是现代化大工业的产物,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这就决定了工人阶级最有远见、最大公无私和最具有革命的彻底性。同时只有工人阶级才能担负起消灭剥削,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最终使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伟大使命。中国的工人阶级还有自己的特点:它在旧中国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主资本主义的三重压迫,因些革命最坚决;它从承担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重任开始,就始终处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成为中国社会中最有觉悟的阶级;它同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从而能够结成牢固的工农联盟,并以此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为振兴中华共同奋斗。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工农联盟不仅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

    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同的。不管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还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都担负着以下职能:一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保障人民民主的前提下,不断扩大民主的范围,二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对那些利用各种机会与方式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犯罪分子,进行无情的镇压;三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四是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等等。

    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三)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结合。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民主的实质就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我国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专政”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说明统治关系,即一个国家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二是指统治手段,即采用暴力镇压的手段。尽管我国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状况已经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但是对敌专政的职能并没有消失。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与实践则充分表明,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我国八大民主党派大多产生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长期的革命和斗争史上,它们选择并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合作的传统,并进而形成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重要内容。因此,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基本内容在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全作的基本方针。而且,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各民主党派享有宪法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二)爱国统一战线

    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除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之外,还包括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这则是1982年宪法规定的爱国统一战线。可以说,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又一主要特色。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修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实际包括着两个联盟:一是由祖国大陆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有:一是国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而努力而奋斗;二是争取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三是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同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机关,也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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