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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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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因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占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人民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则且也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不仅应该是法律上、原则上的“主人”,而且应该是政治现实中的主人。 (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主要通过两大途径来实现:一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由此可见,无论在国家机构的建立还是运行过程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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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们可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归纳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在诸种民主形式中,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1.社会主义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 (2)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凡属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行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务,有权组织本地区的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它们的工作。 (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在整个任期之内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始终要同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化们选出的代表。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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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在所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外,其他一切形式都存在一定的限制。就享受民主的主体来说,其他的民主形式通常总以某一部分人为限。就享受民主的范围来说,其他民主形式通常局限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就享受民主的效能来说,其他民主形式也有一定限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无限制地、全面地、全权地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因此,与其他民主形式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不仅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表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是我国国家机构得以建立、健全和国家政治生活得以全面开展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而且反映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四、人民代表大人的制度的优越性 历史经验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各族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有政权建设实践中创立的,它是在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因此最适合中国的国情,也最有生命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根据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必须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及时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等。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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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力的统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要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将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有序化,从而既保证中央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具体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凡全国性的重大问题,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由它授权的国务院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则有权决定地方性的重大事项,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可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盛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等等。 五、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只有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才能树立其权威,从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作用。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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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来说,概括起来是两句: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也就坚持和实现了党的领导;二是同绒有党组织的职责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委使职权提供保障。它们的目标和宗旨是一致的,邓真正保障广大人民当家作主。 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问题主要亦即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看,在自身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机构建设。主要应该抓住两个问题:一是将已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用的作用;二是应该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在后者问题上,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 (1)增设专门委员会。从全国人大来说,目前应该增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两个:一是宪法委员会;二是监察委员会。从地方各级人大来说,主要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情况,相应地增设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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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地区不是一级国家政权,但实际上,地区不仅在事实上行使着一级国家政权的职能,而且在组织机构上,根据有关法律,既有地区行政公署,又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单单缺少相应的人大机构,这样配置的结果自兢不利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乡、镇人大机构建设方面,主要应该健全其常设机关,经便于落实本级人大的决议,经常性地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加强与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全理化,另一方面必须实现级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 2.制度建设。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1)会议制度。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是以开会的形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颁布实施,为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有两个问题必须相应解决: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也应制定和完善其议事规则;二是由于议事规则中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有不少内容尚未涉及,因则还必须制定其他有关条例。 (2)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实践工作中的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代表小组活动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分片负责、深入基层走访代表制度,等等,都行之有效。 (3)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实际工作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监督、罢免的制度化。 (4)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 (5)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 3.成员素质的提高。分两步: (1)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依法选举,又要改革选举制度。有三个问题必须解决:一是认识。不能把代表仅仅看成是一种荣誉,更应明确它是一种责任。二是提名。主要是以各种方式产生的候选人应该地位平等。联合提名必须强调平等协商。三是候选人间的竞争。我国法律确认差额选举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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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主义予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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