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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清华法学院简介


    法学教育在清华已有较长的历史。1926年清华学校成立政治学系,就开始在该系开设法律课程。1928年改为大学后,正式设立法学院,院长陈岱孙;因当时法律与政治不分,故而法律课程依然附设于政治系内。1932年正式在法学院下设立法律学系,系主任燕召亭,并规定“本学系之宗旨,系对于应用及学理两方面,务求均衡发展,力避偏重之积习,以期造就社会上应变人材,而挽救历来机械的训练之流弊”。抗日战争时期,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在1938——1946年共同组成国立西南联合大学,三校共建法商学院,下设法律学系,系主任燕树棠;同时,清华大学保留了政治学系中的法律课程,仍然招收法律学科的学生。1946年10月,清华大学迁回北京后,在法学院下重设法律学系,系主任赵凤喈,同时政治学系仍开设国际公法课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0月20日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决定将清华大学法律系并入北京大学。1952年全国进行大学院系调整,清华大学成为一所工科大学,整个法学院被合并到其他院校。

    进入九十年代后,清华大学明确提出要在2011年建校100周年之际,把清华大学建设成为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的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大学。为实现综合性大学的目标,1995年9月8日,清华大学正式恢复建立法律学系,系主任王叔文。复建后的法律学系,旨在发挥清华大学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培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急需的法律人才。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法律学系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和水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指引下,学校决定重点建设好法律学科,并使其加速发展。1999年4月25日清华大学建校88周年之际,清华大学法学院正式恢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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