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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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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概念;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的二个特征,即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分为作为与个作为两大类,明确作为与不作为各自的概念,尤其是不作为成立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区分不作为犯罪。 三、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概念;明确危害社会的结果同犯罪客体的内在有机联系从而认清危害结果有物质性与非物质性之分;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我国刑法中的五种规定及其意义。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时需掌握: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特殊件,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阐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第四节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规定成立单位犯罪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即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二、刑事责任年龄 阐述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即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用岁的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时期。 三、刑事责仟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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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术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确认;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犯罪主观方面总是表现在客观方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中。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大部分内容构成;意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在我国刑法中表现为希望、放任、疏忽、轻信两种形式;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联系;缺乏意识因素和意念因素的,属于意外事件。 三、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的两个方面的特征;犯罪故意分为方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以及两种故意的二个重要区别,即在意识因素方而,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不同,在意志因素方面,希望和放任这两种意志状态是不同的,从两种故意发生的情况看有不同。 四、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的两个方面的特征;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及两种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似与区别。 五、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犯罪动机的概念是说明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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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及三种表现情况;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包含的四方面内容,即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及行为差误问题。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三、四、五、六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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