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工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土体,主观方面多表现为故意,极个别罪可由过失构成。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1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悔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
要求掌握以上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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