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司法原理
第一节司法权的性质
一、司法权在国家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的法定的分工关系。司法权是守护国家有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劝。司法劝与行政劝从结合到脱离的历史演变。
二、司法权是判断权
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实质性不同,司法是一种判断,而行政是一种管理。
第二节司法的特征
一、司法的被动性
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二、司法的中立性
三、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但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四、司法的稳定性
五、司法的专属性
六、司法的法律性
行政权主体职业的非法律性,司法主体职业的法律性。
七、司法的终极性
八、司法的交涉性
行政权运行方式的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
九、司法的非服从性
十、司法的公平优先性
第三节司法体制
一、西方司法独立的理由
二、司法权的体制保障
司法权的所有特性都要求司法在体制上的独立性,同时,要使上述特性还原给司法权的话,又都取决于司法权在体制上的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