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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大纲(2000-2001)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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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包含的内容,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和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四种理论主张以及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对上述第一、二、三节内容要求记忆和理解; 对第四、五、六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一、外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介述外国刑法中三种类型的犯罪概念,即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和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节犯罪概念的意义 阐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其意义在什么地方。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了解; 对第二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对第三节内容要求理解。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的一段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明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概念及其所含内容。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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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构成的形式进行不向的分类,即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法理论发展的意义。 第二节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所包含的内容; 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根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接客体.明确每一类客体的含义、作用。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明确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两个概念包含的内容;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互相联系和区别的两个方面。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慨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概念; 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的二个特征,即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 危害社会的行为分为作为与个作为两大类,明确作为与不作为各自的概念,尤其是不作为成立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区分不作为犯罪。 三、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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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危害社会的结果同犯罪客体的内在有机联系从而认清危害结果有物质性与非物质性之分 ;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我国刑法中的五种规定及其意义。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时需掌握: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特殊件,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阐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第四节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规定成立单位犯罪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即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二、刑事责任年龄 阐述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即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用岁的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时期。 三、刑事责仟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术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确认; 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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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总是表现在客观方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中。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大部分内容构成; 意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在我国刑法中表现为希望、放任、疏忽、轻信两种形式; 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联系; 缺乏意识因素和意念因素的,属于意外事件。 三、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的两个方面的特征; 犯罪故意分为方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以及两种故意的二个重要区别,即在意识因素方而,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不同,在意志因素方面,希望和放任这两种意志状态是不同的,从两种故意发生的情况看有不同。 四、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的两个方面的特征; 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及两种过失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似与区别。 五、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犯罪动机的概念是说明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及三种表现情况;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包含的四方面内容,即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及行为差误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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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 对第二、三、四、五、六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 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节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判定标准,通说主张凡符合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规定的四种既遂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 二、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该刑法分则具体罪刑条文所规定的刑罚规格量刑。 第三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三个特征。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四节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二个特征。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阐述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五节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的概念和三个特征。 二、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 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含义以及认定为犯罪中止的理由。 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阐述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 对第、二、四、五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五章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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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其划分标准。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必要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概念;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的概念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复杂共同犯罪的概念。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的概念,特殊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 主犯的种类; 主犯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 从犯的种类; 从犯的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犯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运用; 对第二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二、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的内涵及其种类。 一、继续犯 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第二节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一、连续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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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的概念; 连续犯的构成特征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二、牵连犯 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三、吸收犯 吸收犯的概念; 吸收犯的构成特征; 吸收犯的形式;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 对第二、三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二、无过当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的概念;无过当防卫权的成立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特别例外限制。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二、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的概念; 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 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对上述两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 二、刑判的特征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第二节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目的的功能。 二、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的概念,持殊预防的主要内容; 一般预防的概念,一般预防的主要内容;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之关系。 对上述两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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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第二节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管制的概念,管制的特征; 拘役的概念,拘役的持征; 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的特征; 无期徒刑的概念,无期徒刑的特征; 死刑的概念及其特点,刑法典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二、附加刑 罚金的概念,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确定,罚金的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对上述两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十章量刑 第一节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及其功能; 量刑的特征 二、量刑的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第二节量刑的情节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的特征。 一、量刑的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的概念; 总则性情节与分则性情节。 二、量刑的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的概念及其作用; 酌定情节的种类。 二、量刑情节的适用 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 第三节量刑制度 一、累犯 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累犯的种类; 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累犯的刑事责任。 二、自首 自首的概念; 自首的意义; 自首的种类; 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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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数罪自首的认定; 过失犯罪的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二、立功 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四、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的特点; 数罪并罚的意义; 数罪并罚的原则; 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特征; 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 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 五、缓刑 缓刑的概念; 缓刑的意义;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 缓刑的法律后果。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 对第一、二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二、刑判执行的特征 三、刑罚执行的原则 第二节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的概念和作用; 减刑与改判的区别; 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二、减刑的条件 对象条件; 实质条件; 限度条件。 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四、减刑的程序 第三节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的概念和作用; 假释与释放之区别: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二、假释的条件 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 二、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五、假释的程序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 对第二、三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第二节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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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 时效的意义。 二、追诉期限 三、追诉期限的起算 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 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 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 第三节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 阐述赦免的概念;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二、我国的特效制度 对上述第一、二节内容要求理解; 对第二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十三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一、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只在内容上规定不同,但这些内容密切相联系,属于犯罪与刑罚的抽象规定与具体规定关系; 就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而言,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和研究,分则使总则的规定具体化。 第二节刑法各论的体系 一、刑法各论体系的概念 二、刑法各论体系所含内容 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各国刑法中因犯罪分类的标准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刑法分则体系; 我国刑法分则采取大类制方式,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 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及其排列的依据,即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的主要依据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十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为序,由重至轻依次排列; 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依据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内重至轻排列为主,兼顾罪与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三节罪状、罪名、法定刑 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二、罪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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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状的概念;根据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 三、罪名罪名的概念;确定罪名应遵循的原则,即确定罪名应当合法、准确、简明,确定罪名应以罪状为基础并反映出罪名与罪状的关系。 四、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的种类,即大致可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类;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有五种具体规定方式;宣告刑的概念以及与法定刑的关系。 对上述三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多数罪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 第三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本章要求掌握5种犯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娶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构成持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 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记忆、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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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既可表现为故意,也有过失构成犯罪的情况。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12种犯罪,即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 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多系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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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求掌握29种犯罪,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伪造货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偷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 对第二节内容巾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工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土体,主观方面多表现为故意,极个别罪可由过失构成。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1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悔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 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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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的构成持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9种犯罪,即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 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亿、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从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持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构成,且一般主体占多数,少数罪为特殊主体构成,极个别罪还有单位构成,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可由过失构成。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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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求掌握的30种犯罪,即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倒卖义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组织女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 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第二十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榴述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多数是故意犯罪,少数是过失构成。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种犯罪,即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 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二十一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贿赔罪概述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受贿等法律规定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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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求掌握的6种犯罪,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 对第三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以及认定时注怠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二十二章渎职罪 第一节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8种犯罪,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询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询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 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以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二十三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构成特征,即使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是本人,主观方面多数罪是故意构成,少数罪可由过失构成。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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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求掌握的5种犯罪,即军人叛逃罪、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武器装备肇事罪、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 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以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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