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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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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元月,五金交电贸易公司因商业流转需要,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借贷双方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恢款通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签订了合同。合同对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方式、抵押担保、违约责任等均作了规定。其中,约定借款作为流动资金使用,购买汽车。担保条款中约定:借款人到期如不能偿还,贷款方可有三种方式行使抵押权。@届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贷款人所有;②将抵押物变价,实现债权;③双方协商将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给贷款方。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依约向贸易公司提供了1000万元贷款。贸易公司将500万元用于采购汽车;另500万元用于股本权益投资。贷款人认为,借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通知贸易公司提前归还500万元贷款。贸易公司同意提前归还。在归还200万元后,贸易公司将剩余的300万元还款义务转给了天地电子公司,此事,贸易公司用信函通知了工商银行业务员。之后,天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在工商银行与贸易公司之间引发了一场官司。 本案在审理中,有三个重要问题,请回答: 1.按照法律规定,贸易公司可否将借款用作股本权益投资?为什么? 2.贸易公司将还款义务转移给天地电子公司,并向工商银行业务员发了通知,这种转移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双方约定的抵押担保三种形式,是否均符合法律规定?如认为完全合法,请说明根据。如认为有不合法之处,请指出,并说明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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