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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1993试题


    一解释下列概念(每小题4分,共20分)

    1.企业法人

    2.不动产

    3.拍卖

    4.作品的合理利用

    5.居间合同

    二问答题(40分)

    区别下列概念

    1.姓名权与商号权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典权与典当

    4.委托代理与行纪

    5.产品责任与买方瑕疵责任

    6.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

    三论述题(20分)

    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民法主体制度。

    四,案例分析(20分)

    电冰箱厂甲与百货公司乙于1987年订立了一份购销“吴江牌”电冰箱的书面协议,并竟公证。合同约定:甲自1998年1月至1989年12月底,为乙生产提供电冰箱2万台,每年交货1万台。

    至1988年10月,甲按照合同向乙提供了8000台。11月初,生产电冰箱铝合金薄板外壳所必需的铝锭的价格陡然上扬,由订购合同时的每吨4500元,涨到每吨1.6万元,直接影呐到电冰箱原材料的成本。甲向乙全面通报了情况,提出:1988年所欠2000台电冰箱,价格不变;1989年应交的1万台,若按原价格,甲方亏损太大,无力承受,因此应另行议定新价格,适当提价,乙方不同意

    甲方遂于1989年1月暂停供货。乙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甲方履行原合同

    法院受理后,产生以下几种意见:

    (l)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原合同。合间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单独擅自停止履行合同,主观有过错而违反合同,应应付违约责任,满足乙方的要求。

    (2)应变更合同。理由:甲方定立合同时,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发生重大的错误认识,现双方均不要求解除合同,故应变更合同。

    (3)应变更合同。理由:按原价格条款对甲方显然不利,所以原合同显失公平。

    (4)不变更合同。理由:定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了解市场价格涨落趋势,预见价格的变化,这是企业经营的基本要求。甲在缔结时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主观上有过错,因自己的过失而缔结这一合同,应负过失责任。

    (5)应变更合同。理由:甲方和乙方订立合同同时均无法预见,后来又无法防止价格的变化。后来,订立合同价格条款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再按照原合同所定立的价格,对甲方重大不利,显失公平。

    问:

    (1)哪种意见合理性最大?

    (2)你认为正确的意见,在我国法律中有何规范依据?

    (3)上述五种意见所持理由,在民法学上的概括性称谓各是什么?

    (4)你同意的意见所持民法原理,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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