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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1997试题


    一、论述物权法中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二、论述商法人与商合伙的异同。

    三、论述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请从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加以说明)

    四、试述自力救济制度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功能及适用。

    五、实例分析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所在市的土地管理局签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市土地管理局将“永昌经济开发区”H区第507号地(面积282亩)的使用权出让给甲,用于开发商业和住宅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3772.4万元;使用期为50年。甲应于合同签定后10日内交纳定金,数额为出让金的5%,60日内交纳出让金的45%,一年内交纳其余出让金,并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理则视为自动放弃合同。合同定立后,甲依约向土地管理局交付了定金,然后即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开发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在该土地上开发,乙于合同定立后向甲付款800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乙未再付款。甲也未领到土地使用权证书。乙便诉请甲返还800万元并赔偿损失。在法庭审理中,甲主张土地使用权手续之所以至今未能办妥,是由于乙违约未交付出资的原因。对此乙应负责任;经与市土管理局协商,只要现在交足全部权利出让金,该局仍将办理该地的使用权。甲反诉乙违约,诉请判乙承担责任,并继续履约。一审判决认为,甲未交清权利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便与乙签定合作开发协议书,该协议书也未经土地管理局批准,故属于无效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协议无效,甲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乙诉求返还出资800万元,应于支持。驳回甲的反诉。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消一审判决,改判合同开发协议有效,应于履行、乙须承担违约责任之判决。其理由是:1、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属于房地产合作开发,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的关系是转让,误解了双方的真意,是错误的。2、以土地使用权为出资而合作开发的合同,并不以土地使用权的既已取得为有效要件。一审判决认为我方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即与他人签定合作开发协议,该协议当然无效,这一认定欠缺法律依据。我们反复检索有关的法规,发现只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才须以土地使用权的既已取得为要件,并须达到法定的开发投入,并须办理转让登记;而合作开发则无须如此(按:上述检索结果是真实的)。3、既然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属于合作开发,而合作开发合同又无须以土地使用权为要件,因而乙不履行协议即构成违约,必须负其责任,并须继续履行协议。鉴于市土地管理局现已同意在补足权利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人民法院应当成全当事人的意思,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协议书。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究竟属于何种合同类型?

    2、甲乙双方的“合同开发协议”是否成立?

    3、甲乙双方的上述合同是否有效?

    4、对于双方纠纷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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