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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1994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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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某系某市属安装公司经理,1991年5月1日该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厉某依法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5月14日判处厉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同年5月25日该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出抗诉,厉某也以“没有犯罪”为由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6月25日改判厉某无罪。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错误,又于1992年8月8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厉某利用职权将青岛海天大酒店工程转包给包工头郑某,郑某先后给厉某送人民币1.3万元、美元1 000美元,而且都是在工程活动进行期间,每一次都与工程进度有关;认为厉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故意明显。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1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即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厉某收受郑某人民币1万元的事实不清,即厉某收受郑某1万元的时间、来源及下落均不清楚。遂作出裁定,于1993年9月发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问:该案的抗诉及审理程序对吗?为什么?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分析。(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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