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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1999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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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女,原系某部副司长,1994年6月因受贿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某不服,以其有主动坦白罪行的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4年7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5年3月,该高级人民法院又以王某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为由,改判王某有期徒刑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1995年12月以该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某有立功表现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证实,减轻改判王某有期徒刑4年错误为由,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经审理认定,被告失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以王某有立功表现为由减轻刑罚不当,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坦白交待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予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撤销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没收个人部分财产1万元。 问:请指出本案经过哪些审判程序并说明提起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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