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法律学苑 -> 以案说法 |
|
狗遭驱赶,惊吓小猪撞人,受害人应向谁请求赔偿?
|
|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养狗人吴某某和养猪人刘某某共同承担责任。 我们赞成第三处意见。本案应由吴某某和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养狗人吴某某和养猪人刘某某共同承担责任。 我们赞成第三种意见。本案应由吴某某和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伤害,且没有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负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即由动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潜在危险性,为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心以及允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在本案中,受害人曾某在正常行走时突遭飞来横祸,其本身根本不可能存在过错。而周某的行为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违背社会道德所要求的行为准则。而且就周某打狗所引起的一系列偶然结果而言,即使有良好注意能力的人处于同样的情况下,也难以预料到会有如此巧合的非正常后果。因此,也不能认为周某对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具有过失。既然受害人曾某和打狗人周某均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应由养狗人吴某某和养猪人刘某某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
|
其次,吴某某与刘某某可以成为共同侵犯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同样可以适用这一条的规定,因为特殊侵权行为人同样可能构成共同过错。从本案看,养狗人吴某某对家犬的管理存在疏忽,而养猪人刘某某也违反“圈养生猪”的乡规民约,主观上都有过错。本案中,狗、猪的致害是密切关联、不可分割的,狗、猪的饲养人无疑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