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人防贼而致他人损害,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1995年,四川省某县某乡某村村民王某经过招标承包了村里的一块桔子园。到秋季桔子成熟季节,王某发现有人不时在夜里潜入果园,偷摘桔子。为此,王某深感气愤,一直想着用什么办法防止并惩罚一下那些偷摘桔子的人。一次赶集喝茶,他将桔子老是被偷的事情讲给一起喝茶的胡某听,问胡某有无好的办法。胡某想了一想,便提议王某在桔子园的四周挖一些陷阱,以教训一下那些进入园子偷桔子的人。王某担心这样可能会误伤外人,胡某则说为了保护自己的果园,即使伤着他人也没有关系,谁叫他去偷桔子呢?王某听了,觉得他说的有理,便在当天夜里动手,在果园的周围挖了几个大约1米多深的陷阱,底部还撒了一些碎玻璃片。第二天一早,同村的农民刘某去地里干活,路过该果园时,踩中一个陷阱,造成了右腿骨折,脚也被玻璃碎片划伤多处。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多元。王某认为,自己挖的深坑并未靠近大路,一般人很少去那些地方,且自己没有害人的故意,故不同意赔偿刘某的损失。几经交流未果,刘某便以王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对其医疗费和误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不在于王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于胡某对此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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