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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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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王某并无非法占有该笔贷款的目的。 (3)王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因为王某与胡某等三人合伙炒股分利,胡某是其关系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其发放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符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4)王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该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发放的对象是否为关系人;这时因为王某没有参加炒股,曾某与胡某不是王某的关系人。 (5)王某与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王某与胡某是没有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根本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的情况下,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6)王某的行为构成用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因为王某将客户的资金采用非法的手段发贷给他人,符合本罪犯罪构成。 【解析】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先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关系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具体是指: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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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没有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根本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的情况下,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有权批准的国家机关的批准,通过投资、集资入股等方式,而向社会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我们要注意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相区别。 上述各罪,单位都可以成为各该罪的主体。单位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条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法》第174条、第176条、第186条、第1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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