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法律学苑 -> 以案说法 |
|
以案说法(六)
|
|
(2)现象公司的保证范围包括对下列债务与发达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发达公司应支付的加工费;因逾期付款应支付的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如果清和皮革厂的皮衣质量确定不合格,现象公司有权在清和皮革厂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清和皮革厂放弃了对价值8万元的皮衣的留置权,在此范围内现象公司有权免除保证责任。 【解析】 合同的变更一般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而本案中,发达外贸公司与清和皮革厂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仅仅是相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而对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变更,故此现象公司不能以发达外贸公司与清和皮革厂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现象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故此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法》第21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些债务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此,现象公司的保证范围:发达公司应支付的加工费;因逾期付款应支付的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等。《合同法》第28条还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为此由于清和皮革厂放弃了对价值8万元的皮衣的留置权,现象公司有权在此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4条、第28条、第89条。 |
|
|
|
| 【关闭窗口】 | |